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繳費信用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2號)第十九條規定:“經營主體有下列情形的,
(一)由于稅務機關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經營主體未能及時履行納稅繳費義務的;
(二)非主觀故意的計算公式運用錯誤以及明顯的筆誤造成未繳或者少繳稅費款的;
(三)稅務機關按照相關規定對經營主體不予行政處罰的;
(四)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不影響納稅繳費信用評價的情形。
……
本辦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