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繳費信用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2號第十五條規定:“納稅繳費信用評價周期為一個公歷年度。距首次在稅務機關辦理稅費事宜時間不滿一個評價年度的經營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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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繳費信用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2號第十五條規定:“納稅繳費信用評價周期為一個公歷年度。距首次在稅務機關辦理稅費事宜時間不滿一個評價年度的經營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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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繳費信用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2號第十五條規定:“納稅繳費信用評價周期為一個公歷年度。距首次在稅務機關辦理稅費事宜時間不滿一個評價年度的經營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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