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繳費信用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2號)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營主體有下列情形的,
(一)在年度納稅繳費信用評價結果確定前,對評價指標扣分或者判級情況有異議的,可在評價年度次年3月申請復核,主管稅務機關在評價結果確定前完成復核;
(二)對納稅繳費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次年年度評價前申請復評,主管稅務機關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評;
(三)因距首次在稅務機關辦理稅費事宜時間不滿一個評價年度未參加年度評價的,可在納入納稅繳費信用管理滿12個月后申請復評,主管稅務機關依據經營主體近12個月的納稅繳費信用狀況,確定其納稅繳費信用級別,并于受理申請的次月完成復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