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項增值稅簡易計稅項目政策適用總覽
二、營改增項目(34項) |
|||||
序 |
簡易計稅項目 |
適用范圍 |
享受條件 |
政策依據 |
生效日期 |
21 |
公共交通運輸服務 |
包括:輪客渡、公交客運、地鐵、城市輕軌、出租車、長途客運、班車。其中,班車,是指按固定路線、固定時間運營并在固定站點停靠的運送旅客的陸路運輸。 |
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 |
財稅〔2016〕36號附件2 |
2013/8/1 |
22 |
動漫服務及 |
動漫企業為開發動漫產品提供的相關服務,以及在境內轉讓動漫版權(包括動漫品牌、形象或者內容的授權及再授權)。 |
動漫企業和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須取得相關認定。 |
財稅〔2016〕36號附件2 |
2016/5/1 |
23 |
電影放映服務 |
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城市電影放映服務,可以按現行政策規定,選擇按照簡易計稅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
提供城市電影放映服務。 |
財稅〔2016〕36號附件2 |
|
24 |
倉儲服務 |
利用倉庫、貨場或者其他場所代客貯放、保管貨物的業務活動。 |
提供倉儲服務。 |
財稅〔2016〕36號附件1、附件2 |
|
25 |
裝卸搬運服務 |
使用裝卸搬運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將貨物在運輸工具之間、裝卸現場之間或者運輸工具與裝卸現場之間進行裝卸和搬運的業務活動。 |
提供裝卸搬運服務。 |
||
26 |
收派服務 |
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諾的時限內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揀、派送服務的業務活動。 |
提供收派服務。 |
||
27 |
有形動產經營租賃 |
1.以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動產為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 |
以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動產為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 |
財稅〔2016〕36號附件1、附件2 |
2016/5/1 |
28 |
清包工建筑服務 |
施工方在提供建筑服務時,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其他費用。 |
提供清包工、甲供工程或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 |
財稅〔2016〕36號附件1、附件2 |
|
29 |
甲供工程建筑服務 |
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甲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
財稅〔2016〕36號附件1、附件2 |
||
30 |
建筑工程老項目 |
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 |
|||
31 |
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 |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 |
建設單位(甲方)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 |
財稅〔2017〕58號 |
2017/7/1 |
32 |
銷售設備 |
1.銷售自產機器設備(含電梯、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
1.自產設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
2016-5-1 |
33 |
銷售不動產 |
1.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按照差額的5%向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向機構所在地申報)。 |
1.不動產老項目,是指: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或自建的不動產。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年第14號 |
2016/5/1 |
34 |
小規模納稅人 |
1.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購買的住房和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差額征稅,5%。 |
見左列。 |
||
35 |
個人銷售不動產 |
1.銷售取得(非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其購買的住房),差額征稅,5%。 |
應根據不動產的獲取方式(自建、非自建)、購買年限、不動產所在地區等不同條件,確定適用不同的增值稅征(免)政策。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年第14號 |
2016/5/1 |
36 |
個人出租住房 |
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
1.出租主體為個人; |
財稅〔2016〕36號附件2 |
2016/5/1 |
37 |
不動產老項目 |
1.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5%)。 |
所出租不動產,為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或自行開發的老項目。 |
||
38 |
不動產老項目 |
1.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不動產融資租賃合同; |
1.不動產融資租賃合同的簽訂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
財稅〔2016〕47號 |
|
39 |
住房租賃企業 |
1.住房租賃企業向個人出租住房或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按照5%減按1.5%)。 |
同時具備: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1年第24號 |
2021/10/1 |
40 |
土地使用權轉讓 |
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差額計稅,5%)。 |
1.土地使用權取得時間:在2016年4 月 30日前; |
財稅〔2016〕47號 |
2016/5/1 |
41 |
土地經營租賃 |
以經營租賃方式將土地出租給他人使用,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
1.土地使用權取得時間:在2016年4 月 30日前; |
財稅〔2016〕47號 |
|
42 |
公路、橋、閘 |
1.投資建設企業:收取營改增試點前開工的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5%)。 |
試點前開工:是指相關施工許可證明上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
財稅〔2016〕36號附件2 |
|
43 |
勞務派遣服務 |
提供勞務派遣服務,是指勞務派遣公司為了滿足用工單位對于各類靈活用工的需求,將員工派遣至用工單位,接受用工單位管理并為其工作的服務。 |
1.合同標的為“人”:被派遣員工的管理責任主體為用工單位,即必須按照用工單位確定的工作組織形式和工作時間安排進行勞動 |
財稅〔2016〕47號 |
|
44 |
安全保護服務 |
提供安全保護服務,比照勞務派遣服務政策執行。 |
同上。 |
財稅〔2016〕47號 |
|
45 |
人力資源外包服務 |
1.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其銷售額不包括受客戶單位委托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此三項代發、代繳款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
1.合同標的為“事”:發包企業對勞務(服務)承包單位員工不進行直接管理,其工作組織形式和工作時間安排由人力資源外包服務單位自己安排確定。 |
財稅〔2016〕47號 |
2016/5/1 |
46 |
物業收取自來水費 |
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納稅人,向服務接受方收取的自來水水費(差額征稅,3%)。 |
分別核算自來水費收入(對應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 年第 54 號 |
2016/8/19 |
47 |
文化體育服務 |
1.文化服務,是指為滿足社會公眾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種服務。包括:文藝創作、文藝表演、文化比賽,圖書館的圖書和資料借閱,檔案館的檔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質遺產保護,組織舉辦宗教活動、科技活動、文化活動,提供游覽場所。 |
提供文化服務、體育服務。 |
財稅〔2016〕36號附件1、附件2 |
2016/5/1 |
48 |
教育輔助服務 |
包括教育測評、考試、招生等服務。 |
與一般計稅項目分別核算。 |
財稅〔2016〕140號 |
2016/5/1 |
49 |
非學歷教育服務 |
包括學前教育、各類培訓、演講、講座、報告會等。 |
財稅〔2016〕68號 |
||
50 |
非企業單位 |
非企業性單位所提供的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鑒證咨詢服務,以及銷售技術、著作權等無形資產。 |
1.主體資格:《非企業性單位證書》; |
財稅〔2016〕140號 |
|
51 |
農村金融服務 |
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在縣(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提供金融服務。 |
享受范圍僅限于文件列舉的各類單位提供的金融服務。 |
財稅〔2016〕46號 |
2016/5/1 |
52 |
資管產品 |
資管產品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簡稱資管產品運營業務)。 |
財務上分別核算(應分別核算資管產品運營業務和其他業務的銷售額和增值稅應納稅額)。 |
財稅〔2017〕2號 |
2016/5/1 |
53 |
農發行、農行 |
1.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總行及其各分支機構提供涉農貸款(具體《涉農貸款業務清單》詳見財稅〔2016〕39號附件)。 |
1.涉農貸款,屬于《享受增值稅優惠的涉農貸款業務清單》范圍。 |
財稅〔2016〕36號附件3 |
2016/5/1 |
54 |
郵儲銀行 |
對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納入“三農金融事業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下轄的縣域支行,提供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和農村各類組織貸款(具體《涉農貸款業務清單》,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6號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
同上。 |
財稅〔2018〕97號 |
2018-7-1至2027-12-31 |
制表:葛彧 制表日期:2023.6.6 更新日期:2023.12.8 |
|||||
三、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階段性下調(2項) |
|||||
序 |
簡易計稅項目 |
適用范圍 |
享受條件 |
政策依據 |
生效日期 |
55 |
個體復工復業增值稅減免 |
1.對湖北省小規模納稅人,自2020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項目,暫停預繳。 |
同時符合: |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 |
2020-3-1至2022-12-31 |
56 |
小規模納稅人 |
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
同時符合: |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 |
2023-1-1至2027-12-31 |
制表:葛彧 制表日期:2023.6.6 更新日期:2023.12.8 |
|||||
二、營改增項目(34項) |
|||||
序 |
簡易計稅項目 |
適用范圍 |
享受條件 |
政策依據 |
生效日期 |
21 |
公共交通運輸服務 |
包括:輪客渡、公交客運、地鐵、城市輕軌、出租車、長途客運、班車。其中,班車,是指按固定路線、固定時間運營并在固定站點停靠的運送旅客的陸路運輸。 |
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 |
財稅〔2016〕36號附件2 |
2013/8/1 |
22 |
動漫服務及 |
動漫企業為開發動漫產品提供的相關服務,以及在境內轉讓動漫版權(包括動漫品牌、形象或者內容的授權及再授權)。 |
動漫企業和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須取得相關認定。 |
財稅〔2016〕36號附件2 |
2016/5/1 |
23 |
電影放映服務 |
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城市電影放映服務,可以按現行政策規定,選擇按照簡易計稅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
提供城市電影放映服務。 |
財稅〔2016〕36號附件2 |
|
24 |
倉儲服務 |
利用倉庫、貨場或者其他場所代客貯放、保管貨物的業務活動。 |
提供倉儲服務。 |
財稅〔2016〕36號附件1、附件2 |
|
25 |
裝卸搬運服務 |
使用裝卸搬運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將貨物在運輸工具之間、裝卸現場之間或者運輸工具與裝卸現場之間進行裝卸和搬運的業務活動。 |
提供裝卸搬運服務。 |
||
26 |
收派服務 |
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諾的時限內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揀、派送服務的業務活動。 |
提供收派服務。 |
||
27 |
有形動產經營租賃 |
1.以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動產為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 |
以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動產為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 |
財稅〔2016〕36號附件1、附件2 |
2016/5/1 |
28 |
清包工建筑服務 |
施工方在提供建筑服務時,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其他費用。 |
提供清包工、甲供工程或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 |
財稅〔2016〕36號附件1、附件2 |
|
29 |
甲供工程建筑服務 |
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甲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
財稅〔2016〕36號附件1、附件2 |
||
30 |
建筑工程老項目 |
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 |
|||
31 |
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 |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 |
建設單位(甲方)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 |
財稅〔2017〕58號 |
2017/7/1 |
32 |
銷售設備 |
1.銷售自產機器設備(含電梯、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
1.自產設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
2016-5-1 |
33 |
銷售不動產 |
1.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按照差額的5%向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向機構所在地申報)。 |
1.不動產老項目,是指: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或自建的不動產。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年第14號 |
2016/5/1 |
34 |
小規模納稅人 |
1.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購買的住房和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差額征稅,5%。 |
見左列。 |
||
35 |
個人銷售不動產 |
1.銷售取得(非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其購買的住房),差額征稅,5%。 |
應根據不動產的獲取方式(自建、非自建)、購買年限、不動產所在地區等不同條件,確定適用不同的增值稅征(免)政策。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年第14號 |
2016/5/1 |
36 |
個人出租住房 |
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
1.出租主體為個人; |
財稅〔2016〕36號附件2 |
2016/5/1 |
37 |
不動產老項目 |
1.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5%)。 |
所出租不動產,為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或自行開發的老項目。 |
||
38 |
不動產老項目 |
1.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不動產融資租賃合同; |
1.不動產融資租賃合同的簽訂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
財稅〔2016〕47號 |
|
39 |
住房租賃企業 |
1.住房租賃企業向個人出租住房或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按照5%減按1.5%)。 |
同時具備: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1年第24號 |
2021/10/1 |
40 |
土地使用權轉讓 |
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差額計稅,5%)。 |
1.土地使用權取得時間:在2016年4 月 30日前; |
財稅〔2016〕47號 |
2016/5/1 |
41 |
土地經營租賃 |
以經營租賃方式將土地出租給他人使用,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
1.土地使用權取得時間:在2016年4 月 30日前; |
財稅〔2016〕47號 |
|
42 |
公路、橋、閘 |
1.投資建設企業:收取營改增試點前開工的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5%)。 |
試點前開工:是指相關施工許可證明上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
財稅〔2016〕36號附件2 |
|
43 |
勞務派遣服務 |
提供勞務派遣服務,是指勞務派遣公司為了滿足用工單位對于各類靈活用工的需求,將員工派遣至用工單位,接受用工單位管理并為其工作的服務。 |
1.合同標的為“人”:被派遣員工的管理責任主體為用工單位,即必須按照用工單位確定的工作組織形式和工作時間安排進行勞動 |
財稅〔2016〕47號 |
|
44 |
安全保護服務 |
提供安全保護服務,比照勞務派遣服務政策執行。 |
同上。 |
財稅〔2016〕47號 |
|
45 |
人力資源外包服務 |
1.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其銷售額不包括受客戶單位委托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此三項代發、代繳款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
1.合同標的為“事”:發包企業對勞務(服務)承包單位員工不進行直接管理,其工作組織形式和工作時間安排由人力資源外包服務單位自己安排確定。 |
財稅〔2016〕47號 |
2016/5/1 |
46 |
物業收取自來水費 |
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納稅人,向服務接受方收取的自來水水費(差額征稅,3%)。 |
分別核算自來水費收入(對應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 年第 54 號 |
2016/8/19 |
47 |
文化體育服務 |
1.文化服務,是指為滿足社會公眾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種服務。包括:文藝創作、文藝表演、文化比賽,圖書館的圖書和資料借閱,檔案館的檔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質遺產保護,組織舉辦宗教活動、科技活動、文化活動,提供游覽場所。 |
提供文化服務、體育服務。 |
財稅〔2016〕36號附件1、附件2 |
2016/5/1 |
48 |
教育輔助服務 |
包括教育測評、考試、招生等服務。 |
與一般計稅項目分別核算。 |
財稅〔2016〕140號 |
2016/5/1 |
49 |
非學歷教育服務 |
包括學前教育、各類培訓、演講、講座、報告會等。 |
財稅〔2016〕68號 |
||
50 |
非企業單位 |
非企業性單位所提供的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鑒證咨詢服務,以及銷售技術、著作權等無形資產。 |
1.主體資格:《非企業性單位證書》; |
財稅〔2016〕140號 |
|
51 |
農村金融服務 |
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在縣(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提供金融服務。 |
享受范圍僅限于文件列舉的各類單位提供的金融服務。 |
財稅〔2016〕46號 |
2016/5/1 |
52 |
資管產品 |
資管產品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簡稱資管產品運營業務)。 |
財務上分別核算(應分別核算資管產品運營業務和其他業務的銷售額和增值稅應納稅額)。 |
財稅〔2017〕2號 |
2016/5/1 |
53 |
農發行、農行 |
1.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總行及其各分支機構提供涉農貸款(具體《涉農貸款業務清單》詳見財稅〔2016〕39號附件)。 |
1.涉農貸款,屬于《享受增值稅優惠的涉農貸款業務清單》范圍。 |
財稅〔2016〕36號附件3 |
2016/5/1 |
54 |
郵儲銀行 |
對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納入“三農金融事業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下轄的縣域支行,提供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和農村各類組織貸款(具體《涉農貸款業務清單》,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6號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
同上。 |
財稅〔2018〕97號 |
2018-7-1至2027-12-31 |
制表:葛彧 制表日期:2023.6.6 更新日期:2023.12.8 |
|||||
三、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階段性下調(2項) |
|||||
序 |
簡易計稅項目 |
適用范圍 |
享受條件 |
政策依據 |
生效日期 |
55 |
個體復工復業增值稅減免 |
1.對湖北省小規模納稅人,自2020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項目,暫停預繳。 |
同時符合: |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 |
2020-3-1至2022-12-31 |
56 |
小規模納稅人 |
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
同時符合: |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 |
2023-1-1至2027-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