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第三條第三項規定:“對初次申請領用發票或者一年內有違章記錄的納稅人,
二、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新稅收服務和管理的意見》(稅總發〔2014〕85號)第三條第(一)項:“……14.建立發票風險防范的有效制度。初次申領普通發票數量應控制在一個月用量或省稅務機關確定的初次領用數量范圍內。對納稅信用好、稅收風險低的納稅人可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省稅務機關確定的最高領用數量,省稅務機關未確定最高領用數量的,最多不得超過三個月使用量。對新開業的一般納稅人,稅務機關可按照納稅人生產經營規模、經營模式、行業特點、開具發票特殊性等因素設置增值稅專用發票基本月供應量,申領超過基本月供應量的納稅人,需向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對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體工商戶)第一次申請發票增量時,可以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財務負責人到場,并積極探索發票申領環節對經辦人的拍照存檔制度。對新增納稅人已領用發票卻未及時申報等情況,采取停止供應發票、實地核查等應對措施。對列入企業異常名錄的納稅人采取停供發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