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源自合同性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的無形資產,其使用壽命不應超過合同性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規定的期限;
2.如果無形資產的預計使用期限短于合同性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規定的期限的,則應當按預計使用期限確認其使用壽命。
3.如果合同性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能夠在到期時延續,而且此延續不需付出重大成本時,續約期應作為使用壽命的一部分。
4.沒有明確的合同或法定期限的,應合理推定。當合理推定無法實現時,應界定為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不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