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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50個風險點及解決方案

文章作者: 來一方財稅 | 發布時間: 2024-06-26 16:15:34

【風險點1】企業支付給實習生的工資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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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點1】企業支付給實習生的工資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個人所得稅50個風險點及解決方案

  • 與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簽訂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協議的企業,支付給學生實習期間的報酬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產生被稅務機關查處并處以加征罰款以及滯納金的稅務風險。

    【政策依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支付學生實習報酬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07號)第一條規定:

    凡與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簽訂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協議的企業,支付給學生實習期間的報酬,準予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具體征管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對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實習生取得的符合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報酬,企業應代扣代繳其相應的個人所得稅款。

    【預計風險】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與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簽訂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協議,但支付給學生實習期間的報酬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情形,會產生被稅務機關加征罰款和滯納金的稅務風險。

    【解決方法】

    企業應當自行檢查支付給實習生的實習報酬是否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若存在上述情形,請及時進行調整糾正,及時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 【風險點2】企業未按月履行預扣預繳義務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企業在扣繳職工個人的綜合所得的時候,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企業很可能在扣繳稅款的時候,由于沒有按照規定的時間標準或者資料不全,導致未能及時扣繳稅款,給企業帶來稅務風險。

    【政策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一條規定,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預扣預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按月預扣預繳稅款時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絕。

    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匯算清繳。”

    【預計風險】

    如果企業存在未能及時準確扣繳稅款的情形,可能會加大企業的查賬風險,給企業的長期發展帶來不利影響。

    【解決方法】

    建議企業對職工薪酬進行專案管理,建立完善職工個人納稅信息,及時向稅務機關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

  • 【風險點3】境內所得和境外所得劃分不清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企業雇傭境外個人到境內工作,可能會因為對境外個人在因任職、受雇、履約等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等核算不準確,導致境內企業少記了應納稅所得額,給企業帶來少繳稅款的稅務風險。

    【政策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三條規定: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一)因任職、受雇、履約等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二)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三)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四)轉讓中國境內的不動產等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五)從中國境內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居民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預計風險】

    如果企業存在該種情形,會使當期應納稅額小于實際的應納稅額,可能會引起稅務機關的檢查,加大企業的經營風險。

    【解決方法】

    建議企業對境外個人的所得加強管理,與本企業有關的支出實行專人負責,同時與稅務機關積極交流,取得境外個人的所得信息。

  • 【風險點4】企業員工工資薪金所得總額計算不符合規定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企業給職工的各種薪酬,包括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企業很可能未將勞動分紅、津貼計入工資薪金所得,導致少計應納稅所得額,給企業帶來稅務風險。

    【政策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預計風險】

    如果存在少計應納稅所得額的情形,導致企業沒有足額繳納應當代扣代繳的稅款,可能會面臨稅務機關的處罰,也會引起企業的查賬風險,加大了企業經營的不確定性。

    【解決方法】

    建議企業熟悉掌握相關稅收政策,準確核算企業的工資薪金所得,完善企業相關薪金管理的風險防范機制。

  • 【風險點5】扣繳義務人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履行代扣稅款的義務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企業作為向個人支付所得的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是指扣繳義務人應當在代扣稅款的次月十五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個人的有關信息、支付所得數額、扣除事項和數額、扣繳稅款的具體數額和總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資料的義務,而在實務中扣繳義務人很可能沒有按時進行代扣稅款,或者向稅務機關報送的資料不符合要求,給企業帶來稅務風險。

    【政策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第二條規定:

    扣繳義務人,是指向個人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是指扣繳義務人應當在代扣稅款的次月十五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個人的有關信息、支付所得數額、扣除事項和數額、扣繳稅款的具體數額和總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資料。

    【預計風險】

    如果企業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履行代扣稅款的義務,很可能會給企業帶來查賬風險,并面臨稅務機關罰款的可能性,加大了企業的經營風險。

    【解決方法】

    建議企業熟悉掌握相關的納稅義務時間,及時向稅務機關繳納稅款,應著重加強相關專業素質的隊伍建設,建立完善的防范機制。

  • 【風險點6】實施股票期權計劃扣繳稅款時混淆稅目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企業對實施股票期權計劃授予該企業員工的股票期權所得,企業在員工行權時未對所得性質進行區分,對行權前轉讓時或者行權時未按“工資、薪金”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對行權后轉讓時未按“財產轉讓”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造成適用稅目錯誤。

    【政策依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第二條規定:

    (二)員工行權時,其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施權價)低于購買日公平市場價(指該股票當日的收盤價,下同)的差額,是因員工在企業的表現和業績情況而取得的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對因特殊情況,員工在行權日之前將股票期權轉讓的,以股票期權的轉讓凈收入,作為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預計風險】

    企業對向員工授予的股票期權,存在授予時即約定可轉讓和授予時未約定可轉讓兩種,兩種股票期權適用稅目不同。稅務機關在檢查企業對有關股票期權所得有無正確代扣代繳稅款是其核查重點,若企業存在上述問題,會產生補繳稅款與繳納滯納金的稅務風險。

    【解決方法】

    企業應當自行檢查自身發生的股票期權業務,若是存在上述業務,企業對該股票期權的具體類型分類,若是存在業務處理與該類型不符的情形,請企業及時進行調整糾正。

  • 【風險點7】企業對提前退休員工支付的一次性收入未扣繳稅款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企業將個人因提前退休而提前支付的一次性補貼作為“退休金”,將其視為免稅收入而未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為個人扣繳稅款,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帶來被稅務機關加征罰款的稅務風險。

    【政策依據】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五條(二)規定:

    個人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應按照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實際年度數平均分攤,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一次性補貼收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年度數)-費用扣除標準〕×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年度數

    【預計風險】

    企業對因為提前退休而向員工支付的一次性補貼未按照稅法規定履行自身代扣代繳義務。稅務機關在檢查時,企業有無按照稅法規定代扣代繳稅款是其核查重點,若企業存在上述情形,會存在產生補繳稅款與滯納金的稅務風險。

    【解決方法】

    企業應當自行檢查“應交稅費”科目下的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賬戶明細金額,判斷是否存在未履行代扣代繳義務而導致少計金額,若存在上述情形,請企業及時進行調整糾正。

  • 【風險點8】企業對向投資者轉讓財產未履行扣繳義務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企業對生產經營過程中通過向投資者進行的房屋、財產性質的轉移未將其視為對投資者的個人分配,從而未履行自身的代扣代繳義務,產生被稅務機關加征罰款的稅務風險。

    【政策依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為個人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8〕83號)第一條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的有關規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財產,不論所有權人是否將財產無償或有償交付企業使用,其實質均為企業對個人進行了實物性質的分配,應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一)企業出資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的;

    (二)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后未歸還借款的。

    【預計風險】

    企業對向投資者分配房產、財產未按照稅法規定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稅務機關在檢查時,企業有無按照稅法規定代扣代繳稅款是其核查重點,若是存在上述情形,會產生補繳稅款與繳納滯納金、罰款的稅務風險。

    【解決方法】

    企業應當自行檢查是否存在將財產和房屋分配給投資者的情形,若是存在,企業是否有未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的問題,若是存在,請企業及時進行調整糾正。

  • 【風險點9】無稅優識別碼的商業保險在個稅前扣除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員工個人或企業為員工購買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企業在扣繳員工個人所得稅時直接全額在稅前扣除,但部分員工的商業健康保險費未取得注明稅優識別碼的保單憑證,少交了個稅。

    【政策依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保監會關于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39號)的規定:

    對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單位統一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廣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7號)規定:

    五、保險公司銷售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及時為購買保險的個人開具發票和保單憑證,并在保單憑證上注明稅優識別碼。

    個人購買商業健康保險未獲得稅優識別碼的,其支出金額不得稅前扣除。

    六、本公告所稱稅優識別碼,是指為確保稅收優惠商業健康保險保單的唯一性、真實性和有效性,由商業健康保險信息平臺按照“一人一單一碼”的原則對投保人進行校驗后,下發給保險公司,并在保單憑證上打印的數字識別碼。

    【預計風險】

    企業對未獲得稅優識別碼的商業健康保險在計算稅款予以稅前扣除,造成多扣費用,使得在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時錯誤適用方法和扣除項目,產生被稅務機關加以罰款的稅務風險。

    【解決方法】

    企業應當自行檢查自身“管理費用”等成本費用明細賬戶,判斷是否存在多計扣除費用,從而錯誤代扣代繳稅款的稅務風險,若是存在,請企業及時進行調整糾正。

  • 【風險點10】員工個人借款長期掛賬未扣個稅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企業賬面其他應收款明細科目—員工個人有借款跨年長期掛賬一直未收回。對員工個人向企業借款跨年未收回的,應視同員工個人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稅,企業未代扣代繳員工個稅,員工少繳了個稅,企業未履行扣繳義務人職責面臨罰款風險。

    【政策依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為個人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8〕83號)批復江蘇省地稅局《關于以企業資金為個人購房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中明確規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的有關規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財產,不論所有權人是否將財產無償或有償交付企業使用,其實質均為企業對個人進行了實物性質的分配,應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一)企業出資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的;

    (二)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后未歸還借款的。

    二、對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企業其他人員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條規定: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規定:

    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預計風險】

    對員工個人向企業借款跨年未收回的,應視同員工個人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稅,企業未代扣代繳員工個稅,員工少繳了個稅,企業未履行扣繳義務人職責面臨罰款風險。

    【解決方法】

    企業每年年末應自查賬面有無員工個人借款尚未收回的情況,應及時督促上交或報銷,對員工個人借款跨年仍未歸還的,應視同員工個人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稅,企業進行代扣代繳。

  • 【風險點11】股東借款跨年未收回未扣個稅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企業納稅年度內個人股東從其企業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企業未代扣代繳股東個稅的,員工少繳了個稅,企業未履行扣繳義務人職責面臨罰款風險。

    【政策依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第二條規定:

    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預計風險】

    個人股東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應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20%稅率扣繳個人所得稅。企業未代扣代繳股東個稅的,存在股東個人補繳個稅、滯納金的風險,同時企業未履行扣繳義務人職責面臨罰款風險。

    【解決方法】

    企業應在每年年底疏理往來科目余額,企業的借款在其他應收款長時間掛賬,分別不同的款項內容,存在以下風險:

    (1)對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借款,涉及繳納增值稅。(2)對自然人股東個人借款超期未歸還,視同對股東個人的股息紅利分配繳納20%個稅。(3)對員工個人借款超期未歸還且用于購買房屋或其他,視同工資薪金發放繳納個稅。企業間往來長期掛賬不處理,視同企業間借貸行為,應視同貸款服務,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并按利息收入繳納增值稅,同時要調整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 【風險點12】全年一次性獎金拆分,部分以費用報銷形式發放規避個稅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2023年12月31日前,居民個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可以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計算納稅,為了避開臨界點降低稅率,企業通常將超出臨界點部分獎金以費用報銷形式發放,賬面計提獎金數與企業獎金發放文件或其他資料不符,存在少繳個稅風險。

    【政策依據】

    根據《財政部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文)第一條規定:

    對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單獨計算納稅。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則應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關于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2號)規定:

    一、《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稅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單獨計稅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2年12月31日。

    【預計風險】

    全年一次性獎金拆分,將超出臨界點部分以報銷形式發放,少繳了個稅,同時報銷的費用部分涉嫌虛開,存在補繳個稅、所得稅、滯納金和罰款的風險。同時企業未履行扣繳義務人職責面臨罰款風險。

    【解決方法】

    2023年12月31日前,居民個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可以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單獨計算納稅,自2024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則應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應保證賬面計提獎金數與企業獎金發放文件或其他資料相符,作為以后稅務稽查備用。對員工少繳的個稅應進行補繳。

  • 【風險點13】發放員工福利未扣個稅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企業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可以量化的且可以分割的福利,未按稅法規定并入工資、薪金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比如:購物卡、過節福利等。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2012年4月11日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就所得稅相關政策中答復,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在官方網站進行2018年第三季度稅收政策解讀也明確,對于任職受雇單位發給個人的福利,不論是現金還是實物,依法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對于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個人量化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原則上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0號)第十條規定:

    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預計風險】

    企業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可以量化的且可以分割的福利,應并入員工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否則存在員工被補繳個稅、企業未履行扣繳義務人職責面臨罰款風險。

    【解決方法】

    企業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可以量化的且可以分割的福利,比如:購物卡、過節福利等,未按稅法規定并入工資、薪金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應及時予以調整。

  • 【風險點14】從超比例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福利、補助未計征個稅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企業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福利、補貼、補助,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未按稅法規定并入工資、薪金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四款的規定:福利費免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四項所稱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所稱救濟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規定:

    生活補助費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此外根據該文,還規定了三種情況不能免納個人所得稅,第一,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第二,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第三,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的支出。

    【預計風險】

    企業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應并入職工工資、薪金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否則員工存在補繳個稅、企業因未履行代扣代繳義務面臨罰款的風險。

    【解決方法】

    企業應按稅法規定的比例計提福利費、工會經費等費用,如存在超比例計提現象應在所得稅前進行納稅調整,從超比例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員工個人的福利、補貼、補助不能免納個稅,應區別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應并入職工工資、薪金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

  • 【風險點15】為企業員工購買汽車、住房等消費性支出未計入工資薪金計算個稅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企業出資金為企業人員(除個人投資者外)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財產性支出(所有權不屬于企業)未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1.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2.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3.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預計風險】

    企業出資金為企業人員(除個人投資者外)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財產性支出(所有權不屬于企業)的,未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存在員工被補繳個稅、企業未履行扣繳義務人職責面臨罰款風險。

    【解決方法】

    個人所得的范圍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企業應自查有無為員工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的情況,如有,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并入員工工資扣繳個人所得稅。

  • 【風險點16】單位向員工低價售房,員工少支出部分未并入員工綜合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單位按低于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出售住房給職工,職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價部分,未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少計稅款。比如,房地產開發企業按內部價格售房給職工。

    【政策依據】

    根據《財政部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六條規定:

    單位按低于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出售住房給職工,職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價部分,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低價向職工售房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3號)第二條規定的,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差價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應納稅額=職工實際支付的購房價款低于該房屋的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其中,差價部分是指職工實際支付的購房價款低于該房屋的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的差額。

    【預計風險】

    單位按低于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出售住房給職工,職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價部分,未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存在員工被補繳個稅、企業未履行扣繳義務人職責面臨罰款風險。

    【解決方法】

    個人所得的范圍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企業應自查有無出售住房給員工、出售價格是否低于購置價或建造成本價,如有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將職工少支出的差價部分并入員工工資扣繳個人所得稅。

  • 【風險點17】對企業員工的業績獎勵未并入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企業以組織境內外免費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形式,對本企業雇員營銷業績進行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未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企業雇員應稅所得,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免費旅游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1號)規定:

    按照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其中,對企業雇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其他人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作為當期的勞務收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預計風險】

    對本企業雇員營銷業績進行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未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企業雇員應稅所得,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存在員工被補繳個稅、企業未履行扣繳義務人職責面臨罰款風險。

    【解決方法】

    個人所得的范圍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該企業應當將對營銷業績突出的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發生的費用,與當期工資薪金合并,征收個人所得稅。

  • 【風險點18】超標準電話費、交通費未扣個稅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企業以現金形式發放的電話費和交通費,超出企業制定的標準部分,或企業標準超出地方財稅政策部分未并入員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少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根據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第二條規定 :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信待遇,如果已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住房補貼、通信補貼,無論是直接發放給個人,還是個人提供票據報銷后支付的,由于已形成對勞動力成本進行“普惠制”定期按標準補償的機制,具有工資性質,因此,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規定: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信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參考《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費補貼有關公務費用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的通知》(黑地稅函[2006]11號)的規定:

    第一條 實行公務用車改革的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交通費用補貼每人每月扣除1000元,超出部分計征個人所得稅。其他形式的交通費補貼一律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三條 保留行政級別的企事業單位,其領導班子成員及特殊崗位人員住宅電話和移動電話補貼,扣除參照黨政機關干部的相關規定標準發放的通信費補貼額,超出部分計征個人所得稅;沒有行政級別的企事業單位,其領導班子成員住宅電話和移動電話補貼兩項合計每人每月扣除400元,超出部分計征個人所得稅;特殊崗位人員兩項合計每人每月最高扣除300元,超出部分計征個人所得稅。

    【預計風險】

    企業以現金形式發放的電話費和交通費,超出企業制定的標準部分,或企業標準超出地方財稅政策部分未并入員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存在員工被補繳個稅、企業未履行扣繳義務人職責面臨罰款的風險。

    【解決方法】

    個人所得的范圍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電話費和通訊費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扣繳個人所得稅。如果所在省制定了免稅補貼標準(稅前扣除標準)的,在標準限額內的部分可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在標準外以發票方式為職工報銷費用的,計入當月個人收入征稅;未明確稅前扣除標準的,應合理確定補貼中因私用形成的個人收入部分,扣繳個人所得稅。

  • 【風險點19】員工錯誤扣除繼續教育專項附加支出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納稅人接受繼續教育,但沒有取得相關證書的,3600元的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專項支出不得扣除。納稅人接受某專業學歷繼續教育,但已經超出了48個月的,每年4800元的繼續教育專項支出不得扣除。納稅人子女未滿3周歲的,子女教育的專項支出(每月1000元)不得扣除。

    【政策依據】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規定:

    第八條 納稅人在中國境內接受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支出,在學歷(學位)教育期間按照每月400元定額扣除。同一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過48個月。納稅人接受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關證書的當年,按照3600元定額扣除。

    第九條 個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符合本辦法規定扣除條件的,可以選擇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選擇由本人扣除。

    第十條 納稅人接受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的,應當留存相關證書等資料備查。

    【預計風險】

    納稅人在計算個稅時,如果錯誤申報繼續教育扣除,存在補繳個稅的風險。

    【解決方法】

    納稅人在中國境內接受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支出,在學歷(學位)教育期間按照每月400元定額扣除。同一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過48個月。納稅人接受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關證書的當年,按照3600元定額扣除。個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符合本辦法規定扣除條件的,可以選擇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選擇由本人扣除。納稅人接受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的,應當留存相關證書等資料備查。

  • 【風險點20】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不正確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納稅人本人及其配偶在納稅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住房的,住房租金的專項支出每月1500元/每月1100元/每月800元不得扣除。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本人及其配偶已選擇了住房租金扣除,其發生的每月1000元住房貸款利息專項支出,不得扣除。

    【政策依據】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的規定:

    第十七條 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沒有自有住房而發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標準定額扣除:

    (一)直轄市、省會(首府)城市、計劃單列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項所列城市以外,市轄區戶籍人口超過100萬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100元;市轄區戶籍人口不超過100萬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800元。納稅人的配偶在納稅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視同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市轄區戶籍人口,以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為準。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納稅人任職受雇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地級市(地區、州、盟)全部行政區域范圍;納稅人無任職受雇單位的,為受理其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的稅務機關所在城市。夫妻雙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條 住房租金支出由簽訂租賃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條 納稅人及其配偶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同時分別享受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應當留存住房租賃合同、協議等有關資料備查。

    【預計風險】

    納稅人在計算個稅時,如果錯誤申報住房租金扣除,或夫妻雙方重復扣除的,存在補繳個稅的風險。

    【解決方法】

    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沒有住房的,對應三檔標準進行扣除。納稅人配偶在納稅人主要工作城市有房的,視同納稅人有房;納稅人及其配偶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納稅人及其配偶不能同時分別享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和住房租金出租。住房租金按月扣除。

  • 【風險點21】差旅費補助超標準未扣個稅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員工按國家規定發放的差旅費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不少企業存在利用補助渠道進行變相發放工資性補貼津貼的情況,比如把不能正常報銷的費用或其他員工獎金并入差旅費補助進行發放等。超標準發放的差旅費補貼應該并入員工“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稅。

    【政策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

    第六條 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第八條 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下列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1.獨生子女補貼;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3.托兒補助費;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預計風險】

    企業惡意擴大差旅費補助金額變相發放工資、獎金,存在員工被補繳個稅、企業未履行扣繳義務人職責面臨罰款風險。

    【解決方法】

    企業能夠采用據實報銷的,就據實報銷;難以據實報銷的,企業建立差旅費補助標準和報銷制度,規范報銷手續,只要按照制度和標準實事求是、有足夠依據表明差旅費補助不是變相發放工資性補貼津貼就可以不征稅,否則要將超標準部分并入工資薪金計征個稅。

  • 【風險點22】為職工所有的房產支付的暖氣費、物業費等未扣個稅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企業為員工支付的如暖氣費、物業費、護眼費、降溫費、洗衣費等,通常在銷售費用、管理費用、營業外支出等科目中列支,未與當期工資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

    第六條 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第八條 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

    【預計風險】

    企業為員工支付的如暖氣費、物業費、護眼費、降溫費、洗衣費等費用,未與當期工資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存在少繳個稅風險。

    【解決方法】

    個人所得的范圍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企業為員工支付的如暖氣費、物業費、護眼費、降溫費、洗衣費等應與當期工資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

  • 【風險點23】為員工及其子女支付的醫藥費、子女教育費未扣個稅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企業以發票、非貨幣形式或現金發放形式為員工或其子女支付或報銷醫藥費、子女教育費,通常記入福利費或職工教育經費當中,未與員工當期工資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

    第六條 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第八條 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

    【預計風險】

    企業為員工或其子女支付或報銷醫藥費、子女教育費,未與員工當期工資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存在少繳個稅風險。

    【解決方法】

    個人所得的范圍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企業無論以何種形式為員工或其子女支付或報銷醫藥費、子女教育費,都應與員工當期工資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

  • 【風險點24】勞務報酬所得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拆分納稅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勞務報酬所得屬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目收入為一次;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個人為了少繳稅款將一個月內連續性收入進行拆分,使得每次收入都低于個稅起征點,達到逃避個稅的目的。

    【政策依據】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

    第十四條規定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第六項所稱每次,分別按照下列方法確定:(一)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屬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預計風險】

    勞務報酬所得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如果將一個月內連續性收入進行拆分,使得每次收入都低于個稅起征點,達到逃避個稅的目的。

    【解決方法】

    勞務報酬所得屬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目收入為一次;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個人為了少繳稅款將一個月內連續性收入進行拆分,使得每次收入都低于個稅起征點,達到逃避個稅的目的。

  • 【風險點25】支付勞務費未代扣代繳個稅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企業發生臨時雇用人員支付勞務費,未代扣代繳個稅情況,比如支付零星運費、支付講師培訓費等。

    【政策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

    對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預計風險】

    企業未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的,個人應補繳欠繳的個稅,企業應承擔50%以上3倍以下罰款。

    【解決方法】

    企業應在支付個人勞務費時要求個人提供勞務發票,嚴格核查票面信息有無記載代扣個稅情況,對代開發票時未交個稅的個人勞務或未不提供發票的個人勞務在支付勞務費時按現行勞務報酬稅率進行代扣代繳。

  • 【風險點26】企業將中獎性質的網絡紅包變名為銷售折扣或折讓,逃避個稅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近年來,不少企業通過發放“網絡紅包”開展促銷業務,網絡紅包成為一種常見的營銷方式。“網絡紅包”既包括現金網絡紅包,也包括各類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非現金網絡紅包。從性質上看,企業發放的網絡紅包,也屬于《公告》所指禮品的一種形式,為進一步明確和細化政策操作口徑,便于征納雙方執行,《公告》明確禮品的范圍包括網絡紅包,網絡紅包的征免稅政策按照《公告》規定的禮品稅收政策執行,即:企業發放的具有中獎性質的網絡紅包,獲獎個人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具有銷售折扣或折讓性質的網絡紅包,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第三條規定:

    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預計風險】

    企業發放的具有中獎性質的網絡紅包,獲獎個人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否則存在員工被補繳個稅、企業未履行扣繳義務人職責面臨罰款風險。

    【解決方法】

    企業發放的網絡紅包,也屬于《公告》所指禮品的一種形式。為進一步明確和細化政策操作口徑,便于征納雙方執行,《公告》明確禮品的范圍包括網絡紅包,網絡紅包的征免稅政策按照《公告》規定的禮品稅收政策執行,即:企業發放的具有中獎性質的網絡紅包,獲獎個人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具有銷售折扣或折讓性質的網絡紅包,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 【風險點27】企業向本單位以外的人贈送禮品未代扣代繳個稅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未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繳個稅。

    【政策依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第三條規定:

    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前款所稱禮品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三條規定計算。

    【預計風險】

    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未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繳個稅,存在員工被補繳個稅、企業未履行扣繳義務人職責面臨罰款風險。

    【解決方法】

    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應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繳個稅。

  • 【風險點28】個人為企業提供擔保支付的報酬未代扣代繳個稅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個人為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獲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未代扣代繳個稅的,存在少交個稅風險。

    【政策依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第一條規定:

    個人為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獲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預計風險】

    個人為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獲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未代扣代繳個稅的,存在少繳個稅風險。

    【解決方法】

    個人為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獲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應代扣代繳個稅。

  • 【風險點29】員工社會保險超比例支付部分未繳個稅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將超過部分未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第一條規定:

    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預計風險】

    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未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存在員工被補繳個稅、企業未履行扣繳義務人職責面臨罰款風險。

    【解決方法】

    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 【風險點30】員工住房公積金超比例支付部分未扣個稅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將超過部分未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第二條規定:

    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預計風險】

    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將超過部分未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存在員工被補繳個稅、企業未履行扣繳義務人職責面臨罰款風險。

    【解決方法】

    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將超過部分應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 【風險點31】員工領取年金未扣繳個稅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無論是企業年金還是職業年金,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員工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及其他規定情況下領取時,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年金托管人未按規定在領取時代扣代繳個稅,或因申報錯誤少扣年金個稅的,存在風險。

    【政策依據】

    按照《財政部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四條規定:

    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領取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符合《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規定的,不并入綜合所得,全額單獨計算應納稅款。其中按月領取的,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按季領取的,平均分攤計入各月,按每月領取額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按年領取的,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個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個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余額,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對個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領取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余額的,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

    【預計風險】

    員工領取年金時,未按規定計入個人賬戶工資、薪金所得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的,存在被補繳個稅的風險。

    【解決方法】

    企業應向主管稅務局報送年金方案、人社部出具的方案備案函、計劃確認函等資料。托管人根據受托人指令及賬戶管理人提供的資料,按照規定計算扣繳個人當期領取年金待遇的應納稅款,并向托管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在年金領取環節,由托管人在為個人支付年金待遇時,根據個人當月取得的年金所得、往期繳費及納稅情況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并向托管人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年金托管人在第一次代扣代繳年金領取人的個人所得稅時,應在《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A表)》“備注”中注明“年金領取”字樣。其余項目仍按《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A表)》的填表說明填寫。

    扣繳義務人應將個人領取的年金所屬期間填入《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第6列“所得期間”,將領取年金金額填入第7列“收入額”,將允許減計的金額填入第15列“其他”。其余項目仍按《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的填表說明填寫。

  • 【風險點32】超標準繳付的年金未扣個稅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很多大型國企或外企都實行年金制度,按現行政策,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可以在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但超出4%部分應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企業若未代扣代繳,存在少繳個稅風險。

    【政策依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 規定:

    第一條 2.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3.超過本通知第一條第1項和第2項規定的標準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部分,應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建立年金的單位代扣代繳,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

    第四條 建立年金計劃的單位,應于建立年金計劃的次月15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年金方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方案備案函、計劃確認函以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相關資料。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發生變化的,應于發生變化的次月15日內重新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上述資料。

    【預計風險】

    企業超標準繳付的年金,如果未并入員工當期工資薪金所得的,存在員工少繳個稅、企業未按規定履行扣繳義務,會被補繳個稅、企業面臨罰款的風險。

    【解決方法】

    企業應向主管稅務局報送年金方案、人社部出具的方案備案函、計劃確認函等資料。在年金繳費環節,由個人所在單位在其繳費時,對超出免稅標準的部分隨同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一并計算代扣個人所得稅,并向其所在單位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扣繳義務人應將個人允許稅前扣除的年金繳費部分填入《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第14列“允許扣除的稅費”。其余項目仍按《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的填表說明填寫。

  • 【風險點33】一次性補償收入并入綜合所得繳納稅款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員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在員工工資未達到起征點時,企業將超出部分并入綜合所得抵減未達起征點數額后,再適用稅率納稅,少交個稅。

    【政策依據】

    按照《財政部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五條(一)規定:

    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預計風險】

    員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如果并入綜合所得抵減未達起征點數額后計算個稅,在員工當月工資未達起征點時,存在少繳個稅的風險。

    【解決方法】

    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 【風險點34】惡意利用一次性補償收入政策逃避個稅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員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企業為了逃避個稅或虛增成本,讓同一員工在幾個關聯企業之間頻繁跳槽,利用一次性補償收入的減免政策,既達到逃避個稅的目的,又在所得稅前列支了補償成本,少繳所得稅。

    【政策依據】

    按照《財政部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五條(一)規定:

    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預計風險】

    企業同一員工在幾個關聯企業之間頻繁跳槽,利用一次性補償收入的減免政策,達到逃避個稅的目的,又在所得稅前列支了補償成本,少繳了所得稅,存在少交個稅、所得稅、滯納金罰款的風險。

    【解決方法】

    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 【風險點35】退休再任用人員收入未按工資薪金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企業支付退休返聘人員工資,因為不需要繳納社保,通常也不扣個稅,直接全額發放的現象普遍存在。企業未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存在風險。

    【政策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的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預計風險】

    企業支付退休返聘人員工資,直接全額發放,未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存在少繳個稅風險。

    【解決方法】

    企業再任用已退休人員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應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

  • 【風險點36】支付離退休人員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未扣個稅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企業給離退休人員支付除稅法規定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之外的其他各類補貼、獎金、實物等時,未按照“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8〕723號)規定,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預計風險】

    離退休人員取得除稅法規定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之外的其他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該按照“工資、薪金”所得交個稅,企業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存在少繳個稅風險。

    【解決方法】

    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應在支付時進行代扣代繳個稅。

  • 【風險點37】董事、監事費用未計入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未將董事費、監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并,未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1號)第二條的規定: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第八條規定的董事費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稅方法,僅適用于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雇的情形。

    (二)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應將董事費、監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并,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預計風險】

    企業未將董事費、監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并,未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存在少繳個稅風險。

    【解決方法】

    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未將董事費、監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并,應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 【風險點38】不在公司任職的董事、監事費用未按勞務報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企業董事、監事由于只擔任董事或監事職務所取得的董事費收入,屬于咨詢服務,企業如果未取得該項業務發票,憑公司自制原始憑證進行財務報銷,錯用“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未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6〕121號)第二條的規定: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第八條規定的董事費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稅方法,僅適用于個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雇的情形。

    (二)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應將董事費、監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并,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預計風險】

    董事費收入,未取得發票,用“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未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除了存在少繳個稅的風險外,還存在成本不能稅前列支的風險。

    【解決方法】

    企業董事、監事由于只擔任董事或監事職務所取得的董事費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

  • 【風險點39】企業接受個人境外股票或股份轉讓所得未按財產轉讓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企業接受個人轉讓的股票或股份,除轉讓境內上市公司股票免稅外,未按稅法規定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的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轉讓是指個人將股權轉讓給其他個人或法人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權;(二)公司回購股權;(三)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并向投資者發售;(四)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五)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六)以股權抵償債務;(七)其他股權轉移行為。

    第四條 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

    第五條 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8]61號) 規定:

    為了配合企業改制,促進股票市場的穩健發展,經報國務院批準,從1997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預計風險】

    企業接受個人轉讓的股票或股份,未按稅法規定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存在被補繳個稅的風險。

    【解決方法】

    企業接受個人轉讓的股票或股份,除轉讓境內上市公司股票免稅外,應按稅法規定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

  • 【風險點40】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逃避個稅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企業自然人股東轉讓股權時,通常存在低價轉讓或0元轉讓的現象,比如認繳制下實繳注冊資本為0,0元轉讓股權,股權轉讓收入為0,轉讓人往往認為不需要繳個稅。但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存在被核定轉讓收入補繳稅款的風險。

    【政策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的規定: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二)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三)轉讓方無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權轉讓收入的有關資料;

    (四)其他應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

    【預計風險】

    如果自然人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存在被核定轉讓收入補繳稅款的風險。

    【解決方法】

    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次按照凈資產核定法、類比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以現金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即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取得股權時的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 【風險點41】股權轉讓協議生效因未收到轉讓款未交個稅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企業股東轉讓股權合同已經生效,并完成工商變更,但股權轉讓款有時也存在延遲交付或無法收到的情況,轉讓方因未收到轉讓款也不申報個稅。

    【政策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的規定:

    第二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二)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

    第三條 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

    【預計風險】

    企業轉讓股權,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并申報個稅,否則企業存在逃避個稅的風險。

    【解決方法】

    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即使未收到款項,扣繳義務人、納稅人也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 【風險點42】已履行的股權轉讓協議解除后未繳個稅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企業發生股權轉讓行為,如果股權轉讓協議已經履行,受讓人已經向轉讓方支付了股權轉讓款,并在當地工商部門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在尚未繳付個稅的情況下,雙方又解除了原股權轉讓合同并收回轉讓的股權。很多企業因合同解除認為股權交易未實際發生,也就不繳個稅。

    【政策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收回轉讓的股權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130號)第二條規定,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股權已作變更登記,且所得已經實現的,轉讓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轉讓行為結束后,當事人雙方簽訂并執行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的協議,是另一次股權轉讓行為,對前次轉讓行為征收的個人所得稅款不予退回。

    【預計風險】

    如果股權轉讓協議已經履行,受讓人已經向轉讓方支付了股權轉讓款,并在當地工商部門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即使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也應繳付前一次轉讓行為對應的個稅,否則存在偷逃個稅的風險。

    【解決方法】

    如果股權轉讓協議已經履行,受讓人已經向轉讓方支付了股權轉讓款,并在當地工商部門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即使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也應繳付前一次轉讓行為對應的個稅,如果前次交易已經繳了個稅,對前次轉讓行為征收的個人所得稅款不予退回。

  • 【風險點43】股權轉讓方收取的違約金收入未繳個稅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企業在股權轉讓過程中,股權成功轉讓后,轉讓方因受讓方個人未按規定期限支付價款而取得的違約金收入,屬于因財產轉讓而產生的收入,轉讓方往往認為違約金與轉讓價款沒有聯系,未能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少繳了個稅。

    【政策依據】

    根據《關于個人股權轉讓過程中取得違約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866號)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股權成功轉讓后,轉讓方個人因受讓方個人未按規定期限支付價款而取得的違約金收入,屬于因財產轉讓而產生的收入。

    【預計風險】

    轉讓方取得的違約金收入,屬于因財產轉讓而產生的收入,轉讓方如果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存在被補繳個稅的風險。

    【解決方法】

    轉讓方個人取得的該違約金應并入財產轉讓收入,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取得所得的轉讓方個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

  • 【風險點44】住房貸款利息支出扣除不正確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住房貸款利息支出稅前扣除不合理,比如納稅人的非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進行了扣除;納稅人首套貸款年限已經超過20年的,住房貸款利息的專項支出每月1000元也進行了扣除;夫妻雙方分別在各自單位在稅前進行了扣除等。

    【政策依據】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

    第十四條 納稅人本人或者配偶單獨或者共同使用商業銀行或者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為本人或者其配偶購買中國境內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在實際發生貸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扣除期限最長不超過240個月。納稅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貸款的利息扣除。

    本辦法所稱首套住房貸款是指購買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貸款利率的住房貸款。

    第十五條 經夫妻雙方約定,可以選擇由其中一方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夫妻雙方婚前分別購買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其貸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選擇其中一套購買的住房,由購買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雙方對各自購買的住房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第十六條 納稅人應當留存住房貸款合同、貸款還款支出憑證備查。

    【預計風險】

    納稅人在計算個稅時,如果扣除的是非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及貸款年限已經超過20年的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存在少繳個稅的風險。

    【解決方法】

    納稅人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在實際發生貸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扣除期限最長不超過240個月。納稅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貸款的利息扣除。首套住房貸款是指購買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貸款利率的住房貸款。

  • 【風險點45】贍養老人附加扣除不正確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納稅人贍養一位以上年滿60歲老人的,即可享受。其中獨生子女每月2000元,非獨生子女可采取三種分攤方式,但不管哪一種,最多不能超過每人每月1000元標準。納稅人的父母或其他法定被贍養人未滿60周歲的,贍養老人的專項支出(每月2000元)不得扣除。

    【政策依據】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第二十二條規定:

    納稅人贍養一位及以上被贍養人的贍養支出,統一按照以下標準定額扣除:(一)納稅人為獨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二)納稅人為非獨生子女的,由其與兄弟姐妹分攤每月2000元的扣除額度,每人分攤的額度不能超過每月1000元。可以由贍養人均攤或者約定分攤,也可以由被贍養人指定分攤。約定或者指定分攤的須簽訂書面分攤協議,指定分攤優先于約定分攤。具體分攤方式和額度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被贍養人是指年滿60歲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滿60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預計風險】

    納稅人在計算個稅時,如果錯誤申報贍養老人扣除額,存在會被補繳個稅的風險。

    【解決方法】

    納稅人贍養一位及以上被贍養人的贍養支出,統一按照以下標準定額扣除:(一)納稅人為獨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二)納稅人為非獨生子女的,由其與兄弟姐妹分攤每月2000元的扣除額度,每人分攤的額度不能超過每月1000元。可以由贍養人均攤或者約定分攤,也可以由被贍養人指定分攤。約定或者指定分攤的須簽訂書面分攤協議,指定分攤優先于約定分攤。具體分攤方式和額度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被贍養人是指年滿60歲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滿60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 【風險點46】居住滿五年的外籍個人未按境內外全部所得繳納個稅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無住所居民個人,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滿六年后,其從境內、境外取得的全部工資薪金所得均應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很多企業仍舊以為境外所得免個稅,未將境外所得并入境內工資薪金所得一并計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 第二條規定:

    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滿六年后,不符合實施條例第四條優惠條件的無住所居民個人,其從境內、境外取得的全部工資薪金所得均應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預計風險】

    對于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滿六年的無住所居民個人,企業若不將其境內、境外取得的全部工資薪金所得一起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存在漏繳個稅的風險。

    【解決方法】

    對于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滿六年的無住所居民個人,企業應將其境內、境外取得的全部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為: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 【風險點47】因使用圖書、報刊上的圖文作品等支付給個人費用未按稿酬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企業在廣告設計、制作、發布過程中支付提供圖書、報刊上發布的圖文作品的個人報酬,一并歸入廣告費中計入費用,對個人未按“稿酬所得”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二)項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規定:

    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三(見下表)計算應納稅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預計風險】

    企業在廣告設計、制作、發布過程中支付提供圖書、報刊上發布的圖文作品的個人報酬,對個人所得如果不按“稿酬所得”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個人存在被補繳個稅風險,企業存在未履行扣繳義務被處罰款的風險。

    【解決方法】

    企業在廣告設計、制作、發布過程中支付提供圖書、報刊上發布的圖文作品的個人報酬,應按“稿酬所得”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

  • 【風險點48】無住所非居民個人境內收入未繳個稅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企業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工作不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183日的個人,由中國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該雇主的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可免予扣繳個人所得稅。但對前述個人其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包括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在境內、外享受的公休假日、個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訓的天數)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未按稅法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第二條規定:

    1.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累計居住不超過90天的非居民個人,僅就歸屬于境內工作期間并由境內雇主支付或者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凡是該中國境內企業、機構屬于采取核定利潤方法計征企業所得稅或沒有營業收入而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在該中國境內企業、機構任職、受雇的個人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論是否在該中國境內企業、機構會計賬簿中有記載,均應視為該中國境內企業支付或由該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

    2.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累計居住超過90天但不滿183天的非居民個人,取得歸屬于境內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均應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取得歸屬于境外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預計風險】

    對于無住所非居民個人,來自于境內的所得應繳個人所得稅,企業若未代扣代繳,則存在個人被補繳個稅、企業因未履行扣繳義務被罰款的風險。

    【解決方法】

    對于無住所非居民個人,來自于境內的所得應繳個人所得稅。對于境內累計居住不超過90天的,個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月境內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當月境內工作天數÷當月天數。“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是指當月按中國稅法規定計算的工資薪金收入全額(包括由境內、外各種來源支付或負擔的數額),減除準予扣除的費用后的余額。境內累計居住超過90天但不滿183天的非居民個人,個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月境內工作天數÷當月天數。

  • 【風險點49】員工個人大病醫療支出扣除不正確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其在醫保目錄范圍內的自付部分累計沒有超過15000元醫藥費用的支出,不屬于大病醫療支出,不得扣除。

    【政策依據】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第十一條規定:

    納稅人發生的醫藥費用,超過自己負擔15000元后的部分,可以選擇由本人扣,也可以由其配偶扣;未成年子女發生的醫藥費用在超過15000元自付部分后,可以選擇由其父母一方扣。年度預扣預繳時不扣除,在年度匯算清繳時按年扣除。

    【預計風險】

    納稅人在進行個稅匯算清繳時,如果錯誤申報大病醫療扣除,存在會被補繳個稅的風險。

    【解決方法】

    納稅人發生的醫藥費用,超過自己負擔15000元后的部分,可以選擇由本人扣,也可以由其配偶扣;未成年子女發生的醫藥費用在超過15000元自付部分后,可以選擇由其父母一方扣。年度預扣預繳時不扣除,在年度匯算清繳時按年扣除。

  • 【風險點50】無住所居民外籍個人重復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風險等級】★

    【風險描述】

    外籍個人在計算個稅時,按規定可以從收入當中減除住房補貼、子女教育費、語言訓練費等八項津補貼,但不能再同時享受專項附加扣除。很多企業財務不熟悉政策重復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政策依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規定:

    第三條 無住所居民個人為外籍個人的,2022年1月1日前計算工資薪金收入額時,已經按規定減除住房補貼、子女教育費、語言訓練費等八項津補貼的,不能同時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預計風險】

    外籍個人應選定扣除方案,不得同時享受減除八項津貼補貼政策和專項附加扣除政策,否則存在少交個稅的風險。

    【解決方法】

    無住所居民個人為外籍個人的,2022年1月1日前計算工資薪金收入額時,已經按規定減除住房補貼、子女教育費、語言訓練費等八項津補貼的,不能同時享受專項附加扣除。外籍個人應選定扣除方案,一經選定,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允許變更。2022年起取消外籍個人享受津貼免稅政策,只能進行專項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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