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交完所得稅后,要進行利潤分配,涉及到兩個重要問題。一是有沒有做必要的留存,二是有沒有完成相關稅費的繳納。 公司在利潤分配之前,先要提取必要的盈余公積。而后,將剩余利潤進行分配。 對于投資后的利潤分配和納稅問題,主要與投資方的性質有關。
1. 投資方為個人。
那么如果要進行分紅,是按照“股息、紅利”所得,來征收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分紅時代扣代繳。
很多個人股東聽到20%的個稅稅率,都覺得很高。實際上,用于再投資的錢,可能并不需要取出來,可以通過投資公司實現再投資。
2. 投資方為居民企業。
居民企業就是在國內設立的,或者其實際管理機構在國內的企業。如果符合條件,那么被投資企業分配的利潤是免稅的。這個規定主要是為了避免重復征稅。當然,這個“條件”,是指居民企業要直接投資,如果是間接投資,那么就不能享受免稅。
在這種情況下,由于取得的是免稅收入,那么即使存在稅率差,也不需要補繳稅款。
3. 投資方為合伙企業。
如果投資方為合伙企業,那么就要看合伙人是個人還是法人。如果合伙人是個人,按照股息、紅利所得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舉個例子
甲公司和乙個人,合伙成立A合伙企業。2018年,A合伙企業收到B公司的分紅100萬。
那么根據合伙協議的規定,這100萬平分給甲公司和乙個人。那么乙需要按照個人所得稅的20%稅率繳納個稅,而甲公司,應當按照對該筆紅利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這個時候分給甲公司的收入就不符合免稅的條件,從而不能免稅。
4. 特殊情況的利潤分配。
對于個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是按照持股期限來實行差別化劃分的。超過一年的,暫免征收個稅。
對于創投企業,投向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實行按投資額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合伙人的所得,在計稅方法上還可以有所選擇。
因此,企業進行利潤分配,要根據實際情況做好留存工作,以及根據相關投資主體,做好稅費的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