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會有一些朋友咨詢,單位老板長期拖欠工資,自己房貸,車貸,孩子教育等都受到了影響,該怎么辦?在這里,提供幾種專業救濟的途徑:
1、向當地勞動監察投訴舉報。
正常情況下,勞動監察大隊率屬于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簡稱人社局)。向勞動監察投訴舉報,由人社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若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單位應支付應付金額的50%以上100%以下的加付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第四款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2、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支付令。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督促程序,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的限期履行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的法律文書。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3、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在實務中,用人長期單位拖欠工資,或簽訂解除協議后未按約定給付經濟補償金,應當在一年內提起勞動仲裁,大概率仲裁委會作出“一裁終局”的裁決,如果用人單位逾期未支付的,只需要等裁決生效后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即可。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4、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如果用人單位長期拖欠工資,并出具了欠條,或簽訂了解除協議明確了經濟補償金數額,也可以拿著欠條按照普通民事訴訟處理,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不需要經過仲裁前置程序。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立案:(1)公司已出具工資欠條,僅就欠條所載明的債務起訴;(2)已達退休年齡,就工資等勞務報酬起訴;(3)仲裁委已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4)勞動仲裁自立案受理之日起超過60 天,仲裁程序已超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