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我們來學習下一組稅收名詞:兼營和混合銷售↓
兼營和混合銷售是企業在經營活動中經常遇到的兩個稅收概念,但有很多會計人員分不清楚,甚至把兩者相互混淆,導致稅率適用錯誤而引發不必要的稅務風險。
兼營和混合銷售看似差不多,其實是完全不同的稅收概念,可千萬不要搞混了。本文將通過梳理兼營和混合銷售的有關稅收政策規定,幫助大家明晰它們之間的區別!
一、概念上的不同
(一)什么是兼營
兼營是指納稅人的經營中既包括銷售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又包括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行為。
通俗來理解,兼營就是納稅人的經營活動中包括兩項或多項銷售行為,但是這兩項或多項銷售行為沒有直接的關聯和從屬關系,業務的發生互相獨立。
舉例說明:如果一家公司既銷售自產的貨物,又提供安裝服務的業務,那么就屬于兼營。
(二)什么是混合銷售
財稅〔2016〕36號文第四十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增值稅征稅范圍中只有貨物與服務的組合才可能是混合銷售,其他組合方式,如銷售貨物與銷售不動產不屬于混合銷售。即混合銷售是一項銷售行為(同一業務),雖然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但二者之間有直接關聯或互為從屬關系。
舉例說明:以銷售設備并提供免費安裝為例,銷售設備的單位既負責設備的銷售又負責設備安裝,因為存在了銷售設備這一事項,所以才會提供免費安裝,兩者之間具有從屬性,且存在因果關聯性,該項銷售行為是“銷售設備+安裝服務”的組合,屬于混合銷售。
【特殊情況】只要是同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的都是混合銷售,除了與建筑服務有關的三種情況:
①建筑企業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②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③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二、稅務處理上的不同
(1)兼營適用稅率的確定
首先我們來看看稅法中對兼營適用稅率的相關規定:
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三十九條規定: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
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
試點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征收率。
3. 兼有不同稅率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四十一條規定:
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免稅、減稅。
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納稅人兼營不同性質的業務收入,通常情況下要分開核算,即不同應稅行為適用不同稅率或征收率:如果未分開核算銷售額的,則從高適用稅率和征收率。此外,未分開核算的,不得享受減免稅。
(2)混合銷售適用稅率的確定
對于混合銷售,需要判斷納稅人是否是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如果是,則適用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如果否,則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舉例說明:某汽車美容店,提供汽車打蠟服務的同時,也伴隨著車蠟的銷售行為。
首先判斷該汽車美容店是否是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很明顯不是。這家汽車美容店提供打蠟服務同時銷售車蠟的行為,屬于增值稅混合銷售,應按生活服務繳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