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84號)規定:“為加強企業所得稅收入全額歸屬中央的企業所得稅征管,
一、上述企業下屬二級分支機構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或其他相關資料,但其稅款由總機構統一匯總計算后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二、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7號)規定:“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明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等企業所得稅收入歸屬的通知》(財預〔2013〕34號)規定,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為中央收入,全部繳入中央國庫,為此,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10〕184號)規定,現將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企業所得稅管理,應按
國稅函〔2010〕184號第一條規定執行。”
三、 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郵政集團公司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8號)規定:“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預〔2012〕40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明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等企業所得稅收入歸屬的通知》(財預〔2013〕34號)的規定,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為中央收入,全額繳入中央國庫。為此,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10〕184號)規定原則,現就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中國郵政集團公司控股的各省郵政公司和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屬各省速遞物流公司,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這些子公司下屬的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由這些子公司匯總申報并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就地預繳。
二、中國郵政集團公司控股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郵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企業所得稅管理,應按
國稅函〔2010〕184號第一條規定執行。”
四、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8號)規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明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等企業所得稅收入歸屬的通知》(財預〔2013〕34號)規定,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為中央收入,全部繳入中央國庫。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10〕184號)精神,現將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由企業總機構統一匯總計算后,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年終進行匯算清繳。上述企業所屬二級分支機構應按照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向其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各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