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不要發票,是做“未開票收入”還是直接開普通發票?稅務局明確!
01
客戶不要發票,開不開?
1.從納稅上來講,不管是做未開票收入還是直接開具普通發票,都沒有造成少交稅款。
2.但從稅務管理和客戶管理來看,做未開票收入更便于客戶管理。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申報附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中單列“未開具發票”一欄。小規模納稅人沒有單獨的未開具發票申報欄次。
注意:未開票收入正數和負數需要企業留存好業務發生的證據鏈。
3.從發票管理辦法來講,銷售或者提供了服務,就應開具發票。因此,對于不要發票的客戶,也應當場開具發票。
4.從稅務預警評估風險看,由于進項有發票,若是銷項不開票,發票電子底賬系統容易造成進項銷項不符,有進無銷。
因此,建議依法開具發票。
02
客戶為什么不要發票?
企業不開會有什么風險嗎?
一、客戶為什么不要發票?
1.“省”稅
發票都有稅點。但不要票真的能省下來嗎?
2.私戶轉賬
企業若從對公賬戶轉賬,必然要開具發票,要與企業四流一致。
從私戶轉賬便無需開具發票,但一旦被稅務稽查,企業面臨的將是“罰款+滯納金”等處罰。
二、企業不開發票,有什么風險?
①違反發票管理辦法
可能之前客戶不要票,一兩個月又后悔。此時企業就違反發票管理辦法中應開票而未開票的規定,面臨處罰。
發票管理辦法規定:
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② 偷逃稅款
有的企業為了少交稅故意隱瞞不開票收入,屬于偷逃稅款的行為。被稅務機關稽查到將進行追繳稅款、繳納滯納金和罰款,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03
沒有開具發票的
怎么補救?
這種情況,稅務局給出答復:
如確實存在取得收入而未開具發票的,增值稅納稅義務已發生的,應當按照未開具發票收入申報納稅。
一、什么是未開票收入?
實務中存在,企業(一般納稅人,下同)向客戶(特別是個人)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收取款項后,客戶未索要發票,按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已經發生,應在增值稅申報表中“未開票收入”中填報。
二、未開票收入可以不申報嗎?
不可以!
按照相關規定,增值稅申報收入包括開票收入、未開票收入、納稅評估收入、稽查查補收入等。因此,只申報開票收入既不合規,也不合法!
三、未開票收入如何入賬?
當存在未開票收入時,入賬方式如下:
04
財務人注意!
7種發票不能隨意開具!
1.購買商品或服務項目較多,發票開具時必須開具明細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第二條規定:“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銷售方開具發票時,通過銷售平臺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后臺對接,導入相關信息開票的,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內容應與實際交易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修改完善銷售平臺系統。”
如果購買的商品種類較多,銷售方可以匯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購買方可憑匯總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以及購物清單或小票作為稅收憑證。
注意!現在推廣的數電票,沒有行次限制,可以在發票上開具商品明細。
2.政府、事業單位、醫院、軍隊、學校、個人沒有納稅人識別號,開具發票可以不填寫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規定:“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因此,政府、事業單位、醫院、軍隊、學校、個人不屬于企業,開具發票可以不填寫納稅人識別號。
3.餐飲發票還需不需要開具菜單?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第二條規定:“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
因此,餐飲發票據實開具即可,無需列明詳細菜品、菜單。
4.定額發票是否必須填寫納稅人識別號?
對于定額發票,無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填寫欄的,可不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仍按照現有方式開具發票。
5、購買方為企業,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沒有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可以作為稅收憑證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第一條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6.向企業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是否必須填寫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第一條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因此,向企業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必須填寫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7.給軍隊、非盈利組織開具發票,也必須寫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因此,軍隊、非盈利組織不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第一條規定的范圍內,不需要寫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來源:財務第一教室、稅務大講堂、梅松講稅、稅臺、財務經理人、稅務經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