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財產稅的特征、分類及開征意義
一、財產稅的概念
(一)概念
財產稅是以法人或自然人擁有或支配的財產作為課稅對象征收的一類稅。
(二)分類
1.總分類
作為財產稅課稅對象的財產,可分為不動產和動產。
2.不動產
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如土地、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
3.動產及分類
(1)動產
動產是指能夠移動且不損害其用途和價值的財產,包括有形動產和無形動產。
(2)有形動產
有形動產是指機器設備、商品存貨等收益財產以及生活用品等消費財產。
(3)無形動產
無形動產是指現金、銀行存款和各種有價證券等貨幣財產。
(三)歷史演變
1.我國情況
對財產課稅,歷史悠久。
(1)我國周朝征收的"廛布"就類似于現代的房產稅。古籍《禮記·王制》中就有:“廛(chán),市物邸舍,稅其舍而不稅物”的記載。
(2)西漢時期房產稅還沒有成為一個獨立的稅種,房屋與家庭其他財產一起合并作為計稅對象,稅率為6%。漢武帝為了鼓勵老百姓對偷逃稅者進行告發和舉報,規定查實后舉報者能獲取偷稅者二分之一財產。當時漢武帝開征這一稅種的目的是解決國家戰時的財政困難和縮小貧富差距。
(3)唐代德宗建中四年(783),房產稅開始作為一個獨立稅種出現,稱為“間架稅”,其稱呼源于“每屋兩架為間”。當時,間架稅的課稅對象是長安城內居民住房。其征收標準:上等房屋交銅錢2000,中等1000,下等500。由于市民強烈反對,執行不到一年便被迫取消。
(4)五代十國的后晉、后周以及宋代都開征過房產稅,其名稱為屋稅。南宋朝廷為籌集軍餉,每年分上半年和下半年兩期向城鄉居民征收屋稅。
(5)元代的房產稅稱為“產錢”,按房產地基面積計征收糧食,或折錢繳納。
(6)清代房產稅紛繁復雜且名稱多變,江南地區叫“廊鈔”、“棚租”,北京叫“檀輸稅”。直至乾隆年間,才逐漸廢止。
2.其他國家情況
(1)在西方,12世紀初英國為向北歐海盜進貢而對土地課征的"丹麥金"就屬于土地稅。
(2)在許國家早期的稅收制度中,對擁有和使用的土地課稅非常普遍。之后,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社會財富迅速增加,財產種類不斷增多,財產稅不再限于對不動產征收,其征稅范圍逐步擴展到動產,演變為對各類財產在內的全部財產課征的一般財產稅,并且在某些特定歷史階段曾一度成為許多國家的主體稅種。
(3)隨著社會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商品經濟日益繁榮、發達,財產數量、種類急劇增多,存在形態也日益復雜,出現了大量無形財產。由于無形財產易于隱瞞、藏匿、轉移,且難以準確估價,對其征稅難度較大,因此,對納稅人的全部財產合并征稅不太現實,許多國家開始實行個別財產稅。其中靜態財產稅趨向于只對不動產征收,同時輔之以遺產稅、贈與稅等動態財產稅。
(4)隨著流轉稅和所得稅的日益發展并在稅收體系中占據主體地位,財產稅逐漸成為一種輔助性稅種。但是,財產稅作為稅收體系中不可少的組成部分,仍然具有重要地位。
二、財產稅的特征
(一)財產稅是直接稅
財產稅的納稅人自己承受稅收負擔,一般不易轉嫁。當國家財政有特殊需要時,可以考慮增加財產所有者的稅收負擔,從而籌集財政收入,并起到調節貧富差距和分配不均的作用。
(二)財產稅是對財產"存量"征收的稅
財產稅以財產的存在為前提,無論財產是否發生轉移(指非交易性轉移),財產價值是否增加,僅對財產存量征稅。
而流轉稅以商品、勞務交易過程發生的毛收入作為課稅對象;所得稅以生產經營取得的純收入為課稅對象,但它們都是對收入流量征收的稅。
(三)財產稅是一種輔助性稅種
在當今世界各國的稅收體系中,不論以流轉稅為主體的稅收體系,還是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稅收體系,或者以流轉稅和所得稅并重的稅收體系,都將財產稅作為輔助性稅種,使其成為主體稅種的必要補充。不過,財產稅在我國作為地方稅,是各級地方政府的重要財源之一。
三、財產稅的分類
財產稅雖然在許多國家都征收,但是各國稅收制度存在很大差異,基于不同的經濟條件和出于不同的財政目標,財產課稅的制度不盡相同。按照不同的標準,可以將財產稅分為以下幾類:
(一)按課稅對象的形態分類
(1)按課稅對象的形態分類,可以分為靜態財產稅和動態財產稅。
(2)靜態財產稅是對納稅人一定時期內擁有的靜態財產征收的,如房產稅、地產稅等。
(3)動態財產稅則以財產的轉移和變動為課征條件征收的,如遺產稅、贈與稅、資本轉移稅等。
(二)按征收范圍分類
(1)按照征收范圍分類,可以分為一般財產稅和個別財產稅。
(2)一般財產稅又叫綜合財產稅,是對納稅人某一時點上擁有的全部財產綜合課征的稅收。在課征時一般要考慮對﹣定價值額以下的財產和生活必需品免稅,以及對負債額進行扣除,因此計算和征收比較復雜。
(3)個別財產稅也叫特種財產稅,是對納稅人的某項財產單獨課征的稅收。如房產稅單獨對房屋征收,土地稅單獨對土地征收。個別財產稅計算簡便,利于征管。我國施行的是個別財產稅。
(三)按課稅標準分類
(1)按課稅標準分類,可以分為財產價值稅和財產增值稅。
(2)財產價值稅按財產的全部價值進行計價征稅,如房產稅。
(3)財產增值稅僅對財產價值的增值部分課稅,如土地增值稅。
(四)按課征環節分類
(1)按課征環節分類,可以分為一般財產稅、財產轉讓稅和財產收益稅。
(2)一般財產稅在財產擁有或使用環節課稅,如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
(3)財產轉讓稅在財產轉讓環節課稅,如證券交易稅等。
(4)財產收益稅在財產所得環節課稅,如土地增值稅。
四、財產稅開征意義
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把財產稅作為輔助性稅種,而且大多數國家對消費性的有形財產課稅,其中又主要對不動產進行課稅。
在我國,現階段征收的財產稅,主要包括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和車船稅。目前醞釀開征的遺產稅和贈與稅亦屬財產稅性質的稅種。
征收財產稅的意義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一)有利于調節財產所有人的收入,為國家增加一部分財政收入
財產稅一般對財產所有人占有的應稅財產數量或價值額課征。因財產所有人占有財產的數量和價值額各不相同,必然會導致財產所有人之間的收入不均衡,運用稅收的杠桿作用加以調節,這既是征收財產稅的主要目的,同時也可以為國家增加一部分財政收入。
(二)有利于公平稅負和加強對財產所有人的財產管理
就財產稅而言,財產占有數量多和價值額大者,就要多繳稅,反之則少繳稅,沒有則不用繳稅。財產稅這種課稅機制有利于調節財產所有人收入,正確貫徹稅負公平的稅收原則。而且財產稅屬于直接稅,稅負不易轉嫁,納稅人為了減輕稅收負擔會把財產更多地用于生產,盡量減少消費性財產占自己所有財產數量的份額,這對于促進生產和限制奢侈性消費將起到一定的作用。另外,通過課征財產稅,國家可以加強對財產所有人擁有的財產的管理,并保障財產所有人的合法權益,避免或減少財產糾紛,維護社會的安定團結。
(三)有利于進一步完善我國的現行稅收體系
為了適應經濟發展和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我國稅收制度也進行了一系列改革,逐步形成了以流轉稅和所得稅為主體,其他各稅相互配合的復合稅制。同時,我國現行稅收制度還存在著許多不完善的地方。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必須對我國現行稅收制度做進一步改革。而課征財產稅,對于彌補流轉稅和所得稅等稅類在某些方面的不足,完善和優化稅制結構,促進稅收制度體系更趨完善有著重要的意義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