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是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根據發行主體可以分為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及公司債券。
一、增值稅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附件3)規定,國債、地方政府債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企業債券的利息收入,包括鐵路債券,應征收增值稅。
二、企業所得稅
債券利息收入屬于利息收入,按照約定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企業持有部分類型的債券取得利息收入,可以享受到國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注: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6號、財稅〔2013〕5號、《關于鐵路債券利息收入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4號)
(一)國債轉讓收益(損失)
企業轉讓國債,應在國債轉讓收入確認時確認利息收入的實現。
企業到期前轉讓國債、或者從非發行者投資購買的國債,其持有期間尚未兌付的國債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計算確定:
國債利息收入=國債金額×(適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數
上述公式中的“國債金額”,按國債發行面值或發行價格確定;“適用年利率”按國債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確定;如企業不同時間多次購買同一品種國債的,“持有天數”可按平均持有天數計算確定。
企業轉讓或到期兌付國債取得的價款,減除其購買國債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間的國債利息收入以及交易過程中相關稅費后的余額,為企業轉讓國債收益(損失)。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企業轉讓國債,應作為轉讓財產,其取得的收益(損失)應作為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案例:甲居民企業購入政府發行的年利息率為5%的三年期國債4000萬元,持有180天時以4150萬元的價格轉讓,計算該企業轉讓國債收益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國債利息收入=國債金額×(適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數=4000×5%×180/365=98.63萬。該企業轉讓國債的應納稅所得額=轉讓收入-轉讓成本-國債利息收入4150-4000-98.03=51.97萬元。
(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年度申報表填寫
案例:某境內公司從一級市場分別購買了一批國債、地方政府債券和鐵路債券,2023年度取得國債利息收入20萬元,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20萬元,鐵路債券利息收入10萬元,且該企業沒有其他投資收益。
第一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 類)》 (A100000)第9行“投資收益”中填寫500000元。
第二步:在《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0)第2行“(一)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中填寫200000元。
在第12行“(六)取得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中填寫200000元。
在第23行“(三)取得鐵路債券利息收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中填寫50000元。注意:這里要將取得的鐵路債券利息收入總額乘以50%
注:第三步,將第31行數據填入A100000第17行減: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
(三)永續債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企業發行的永續債,可以適用股息、紅利企業所得稅政策。即:發行方和投資方均為居民企業的,永續債利息收入可以適用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規定;同時發行方支付的永續債利息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企業發行符合規定條件的永續債,也可以按照債券利息適用企業所得稅政策。發行方支付的永續債利息支出準予在其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投資方取得的永續債利息收入應當依法納稅。
符合規定條件的永續債,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中5條(含)以上的永續債:(一)被投資企業對該項投資具有還本義務;(二)有明確約定的利率和付息頻率;(三)有一定的投資期限;(四)投資方對被投資企業凈資產不擁有所有權;(五)投資方不參與被投資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六)被投資企業可以贖回,或滿足特定條件后可以贖回;(七)被投資企業將該項投資計入負債;(八)該項投資不承擔被投資企業股東同等的經營風險;(九)該項投資的清償順序位于被投資企業股東持有的股份之前。
注: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4號
取得永續債利息收入,匯算清繳申報:
案例:某居民企業2023年度取得永續債利息收入20萬元,發行方和投資方均為居民企業,且該企業沒有其他投資收益。
(1)若選擇按照債券利息適用企業所得稅政策,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 類)》 (A100000)第9行“投資收益”中填寫200000元。
(2)若選擇適用股息、紅利企業所得稅政策,還需在《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優惠明細表 》(A107011)中增加行次,填入相關信息。
點擊“確定”后,《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0)第8行“符合條件的永續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中自動填入200000元。
三、會計處理
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規定,對于當期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科目,貸記損益類相關科目。
計算國債利息收入時:
借:應收利息
貸:投資收益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國債利息收入免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
貸:營業外收入\其它收益
實際收到利息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