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規定:
一、銷售服務
(六)現代服務。
5.租賃服務。
(2)經營租賃服務,是指在約定時間內將有形動產或者不動產轉讓他人使用且租賃物所有權不變更的業務活動。
按照標的物的不同,經營租賃服務可分為有形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和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
將建筑物、構筑物等不動產或者飛機、車輛等有形動產的廣告位出租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用于發布廣告,按照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車輛停放服務、道路通行服務(包括過路費、過橋費、過閘費等)等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水路運輸的光租業務、航空運輸的干租業務,屬于經營租賃。
光租業務,是指運輸企業將船舶在約定的時間內出租給他人使用,不配備操作人員,不承擔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只收取固定租賃費的業務活動。
干租業務,是指航空運輸企業將飛機在約定的時間內出租給他人使用,不配備機組人員,不承擔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只收取固定租賃費的業務活動。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將土地出租給他人使用,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綜上,“不動產經營租賃”在增值稅上屬于“租賃服務”,但其行業是否屬于“租賃業”呢?
來看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規定:
綜上,“不動產經營租賃”是否屬于租賃業?應該不包括,倒是"房地產業"中“房地產租賃經營”較為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