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無形資產為什么不通過其他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成本科目核算? 出售無形資產為什么不和出售投資性房地產的處置一樣通過其他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成本來核算。
解答:
“其他業務收入”也是收入,只是不是企業的主要收入。
依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二條規定:“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而一般企業的“無形資產”,屬于該企業的長期資產,多數以長期持有為目的,對外出售形成的收入就不構成“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情形,就不滿足《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定的收入條件。
至于“投資性房地產”,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第二條規定:“投資性房地產,是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產。”也就是說,“投資性房地產”通過租金或銷售賺取增值,就是該項資產持有目的,就是該項資產“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滿足《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定,出售“投資性房地產”的收入就計入“其他業務收入”等,如果是專門以此為主業的甚至是可以“主營業務收入”。
自產的房屋、土地使用權等,會計核算計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處置時同樣不能計入收入,而是直接將利得或損失(凈額)計入“資產處置損益”科目。
因此,只有“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收入,才能按照收入準則計入“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對于非日常活動形成的收入,通常是按照利得或損失(凈額)計入“資產處置損益”科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