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銷售與兼營非應稅行為的財稅處理
(1)混合銷售:是指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情形。
稅務處理: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提示】依納稅人的經營主業判斷,只交一種稅:以經營貨物為主,交增值稅;以經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主,交營業稅。
(2)兼營非應稅:指納稅人的經營中既包括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又包括提供建筑業等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行為。
稅務處理: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3)特殊情況——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
稅務處理: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