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保管期限是25年。《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了我國企業和其他組織、預算單位等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規定的會計檔案保管期限為最低保管期限。
具體規定:
1、保管期限為25年的會計檔案有:
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稅收日記賬(總賬)和稅收票證分類出納賬。
2、保管期限為10年的會計檔案有:
國家金庫編送的各種報表及繳庫退庫憑證;各收入機關編送的報表;財政總預算保管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決算、稅收年報、國家金庫年報、基本建設撥貨款年報;稅收會計報表(包括票證報表)。
3、保管期限為15年的會計檔案有:
會計憑證類;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輔助賬簿(不包括現金和銀行存款);會計移交清冊;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的各種會計憑證;各種完稅憑證和繳退庫憑證;財政總預算撥款憑證及其他會計憑證;農牧業稅結算憑證;會計移交清冊。
4、保管期限為5年的會計檔案有:
下級行上報的中期財務會計報告(月度、季度、半年度報表及附件、說明);聯行往來清單及查詢查復書;密押代號表使用保管登記簿;存、貸款單位余額對賬回單;固定資產卡片、固定資產報廢清理后卡片;客戶申請辦理電子支付業務的基本資料、協議;其他需要保管五年的會計檔案。
5、需要永久保存的會計檔案有:
年度決算財務會計報告;資本金、股金及股權明細;開銷戶登記簿;客戶掛失申請書、掛失登記簿、補發憑單(卡)收據;賬銷案存的清單或資料;會計檔案保管登記簿、銷毀清冊;7有價單證、業務公章銷毀清冊;機構變動交接清冊;有權機關查詢、凍結及扣劃書;己用憑證、賬簿登記簿;會計系統數據移植日的所有會計檔案;會計初始環境文本、基礎數據維護修改有關記錄、文件;其他需要永久保管的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