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的地方財力彌補,成為各界關注的焦點。現階段的做法是將原屬營業稅收入部分歸地方財政支配。
但相對于原先營業稅具有的法定地方稅地位不同,這種臨時性的制度安排仍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長期來看,“營改增”后的這部分收入會從地方劃出,成為中央與地方共享收入。這無疑將對地方財政收入產生較大影響。此外,“營改增”后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收入也將納入分稅范疇。一度被寄予厚望的房地產稅和銷售稅作為地方主體稅種的設想,也呈現出一種遠水難解近渴的狀態。短期之內,使其成為地方財政收入主要來源的可能性并不大。因此,地方可支配財力不足的問題不容回避。
科學制定“營改增”后中央與地方增值稅分成比例。重構增值稅中央與地方分成比例的基本目標,是解決“營改增”后中央與地方的財力失衡,符合財力與支出責任相匹配的改革原則。筆者認為,具體辦法是,以現行增值稅分成——中央占75%和地方占25%為基礎,比照基數年營業稅收入規模,重新設定分成比例,匹配地方財力需要。具體分成比例,要考慮地方公共服務職能及公共產品供給,還要對地方債開閘以后,地方財力還本付息有所預計,避免地方財政問題。當然,這種臨時“分錢制”可能并不是改革的終極目標。或許僅僅是為地方稅建立營造時間和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