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納稅人有稅收違法行為的情況,稅務機關是否會停止發售發票?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七十二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本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
因此,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本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