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政策適用于特定項目的企業。
具體來說,企業在其從事的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的納稅年度起,前三年可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則可以享受減半征收的優惠。
那么,究竟哪些企業和哪些情形可以享受這一優惠政策呢?讓我們詳細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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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情形一
1、享受主體
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企業。
2、優惠內容
對于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企業,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的納稅年度起,前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3、享受條件
(1)項目范圍
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包括《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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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體條件
企業投資經營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需符合《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中的條件和標準。如果項目采用一次核準、分批次建設(如碼頭、泊位、航站樓、跑道、路段、發電機組等),則需滿足以下條件,才能按每一批次為單位計算所得,并享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
1)不同批次在空間上相互獨立;
2)每一批次自身具備取得收入的功能;
3)以每一批次為單位進行會計核算,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期間費用。
溫馨提示
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建成并投入運營后取得的首筆收入。
如果企業同時從事不在《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范圍內的項目,需將其所得與享受優惠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所得分開核算,并合理分攤期間費用。未進行分開核算的企業,不得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此外,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均不在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適用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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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情形二
1. 享受主體
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企業。
2. 優惠內容
企業從事符合《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項目,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的納稅年度起,前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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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享受條件
(1)項目范圍
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是指《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項目,主要包括公共污水處理項目、公共垃圾處理項目、沼氣綜合開發利用項目、節能減排技術改造項目、海水淡化項目等。
(2)轉讓條件
對于享受減免稅優惠的項目,在減免稅期限內轉讓的,受讓方可在剩余期限內繼續享受規定的減免稅優惠。如果在減免稅期限屆滿后轉讓,受讓方不得重復享受該項目的減免稅優惠。
4. 享受方式
企業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辦理。在預繳和匯算清繳時,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中的“所得減免”欄次選擇對應項目,即可享受稅收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