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朋友讓我再說一說已注銷的“高明市新世界酒店”涉稅的問題,雖然說這類敏感話題可能存在一定的風險,但是,本著以事實為根據,為經濟發展提供真實參考信息的目的,還是來看一看這事吧。
在網上流傳的很多的截圖,主要是“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高明區稅務局第二稅務分局《稅務事項通知書》(明稅二稅通(2024)990271號)”。
正文部分
為此我們去查詢了廣東省稅務局和佛山市稅務局的官網,都沒有查到原始文件。各省的稅務管理和信息公開等并不完全按一種模式,有些地方是全省統一的信息平臺,廣東的是部分信息集中在省平臺,部分信息分散在市、區平臺上,可能是因為他們的納稅人主體比較多的原因吧。
涉及表格及落款
從行文表達和落款等各方面判斷,我個人認為,這個文件是某自媒體偽造的可能性不大,在官網查不到的原因我不好判斷,或者是我沒找對查詢方法吧。從第三方的信息平臺查詢,也沒有“高明市新世界酒店”涉稅的信息,再結合著《稅務事項通知書》和“責令限期繳納稅款”等表述,說明這件事還沒有上升到嚴重違法的程度,主要是希望這家個體工商戶主動把稅款和滯納金補交了就行。
“高明市新世界酒店”確實已經進行了工商注銷(現在好像叫市場主體注銷),但我沒有查到其注銷的日期,從其納稅人識別號是16位,而不是現在主流的18位可以看出來,其注銷的時間,或者說沒有進行稅務申報的時間已經很久了,應該是“三證合一”前的事了。
已經進行了工商注銷,是不是必然會進行稅務注銷呢?各地的管理不一樣,個體工商戶的管理差異特別大,有些省市的個體工商戶甚至不需要進行專門的稅務登記,除非需要開發票。從“高明市新世界酒店”的情況看,應該是進行了稅務登記,且進行了定期稅務申報的。
至于說,其是否進行了稅務注銷登記呢?很大的可能是沒有,有些朋友一說就把現在的管理程序拿來倒推是不對的,現在的流程式管理,是近幾年平臺信息化后才開始的。以前只注銷工商登記,稅務登記一直忘記注銷帶給當事企業和經營者帶來麻煩的事情很多,至少我就幫開酒店或者餐飲的朋友處理過很多起,工商注銷后好些年才被通知去交罰款,補注銷稅務登記的事,個別也還真補了些稅款的。
這里面的“營業稅”已經在“營改增”之后就廢除了,稅務部門能否要求補交呢?這是可以的,因為“實體從舊,程序從新”,也就是說,用新的征管法去要求補當時應該交的營業稅,在執法上并沒有問題。
有朋友要說征管法中三年、五年和沒有期限限制的問題,當然有這個問題。既然稅務部門發出來這個文件,說他們不懂法,那是不可能的,他們是知道這樣做可能帶來的輿論風險,也是會依法處理的。我當然不是為其站臺,而是推理得出,文件中這么精確的稅額是如何計算出來的之后,就明白稅務局的處理方式了。推理不一定是事實,但推理可以幫助我們理解。
1997-1999年是什么概念,我當時都還在上學,看當時的報紙,那時四川省一年只招收100多個研究生,全國累計有過女博士只有3000多人(還得去掉民國時的近兩千人),整個社會和經濟環境與現在的巨大差異,年輕人是無法想象的。
說上面的廢話,原因是說明1997-1999年的稅務管理方式是各地因地制宜的,絕不可能用現在的管理方式去判斷當時的情況。那么“高明市新世界酒店”用個體方式來經營,為了給消費的客人開發票就必須進行稅務登記,按發票的一定比例預交稅款后,俗稱為“買票”。
一個季度或者月度進行定期申報,但申報是紙質的,并不錄入信息化系統(或者說當時就沒有信息化系統),也不按此交稅,而是按“買票”的比例交稅,企業就認為已經交過稅了,稅務局也默認這樣做是可以的,于是就持續至1999年7月,可能進行了稅務管理方面的調整,模式改變為按申報納稅,扣減預交的稅款。
這樣解釋就可以說通為何1999年7月及以后不涉及到少繳稅款的問題,也可以說通,一家注銷的個體工商戶,肯定不可能保管27年前的賬本讓稅務局來現在來查詢并計算稅款的問題。因為稅款不需要查賬,只需要按其檔案中發黃的申報表整理計算就可以了。
在這種情況下,符合征管法上“無限期追繳”的條件嗎?不好說,因為三年期限是要稅務機關的責任才適用,申報了不繳稅款,稅務部門是有責任,就如同交通事故一樣,主責顯然是納稅人,最多說稅務部門是次要責任。
五年期限呢?似乎也說不過去,因為要“因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才會適用,申報表上計算對了的,只是沒按此繳納。
這就有可能觸發“無限期追繳”條件,稅務部門的主要目的是收到稅款,而不是先給納稅人套上“偷稅、抗稅、騙稅”,嚇著納稅人后,可能對收款不利。這樣的做法當然不是很符合,稅收和稅收執法“中性”的原則,但有些事情,大家都懂的。
對于這類近似于“定期定額”征收(俗稱“包稅”)或者預征的經營主體,只要稅務部門較真,不需要再到企業去收集證據,都可以利用納稅人檔案找到很多問題,查出很多稅款的。也就是說“高明市新世界酒店”絕不是個例,只是這個時間提前得太久了。
至于說這個稅款能不能真的收到,我簡單計算就滯納金都達到了427萬,加上欠稅合計超過500萬,如果當時的個體戶現在不是已經搞發了的大款,應該是交不起的。
就算是交不起要坐牢,也會被迫選擇后者。人最怕沒錢了,司馬遷當年沒錢,就只能選宮刑,而不是交罰款。但是,追究刑事責任就得按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來,顯然這個案子已經超過刑事追訴時效了。
會不會是故意放點信號出來,試一下能不能搞一輪稅收風暴,如果輿論反映良好,就順應民意;不好的話,就無所謂,一問三不知,說是正常流程。這可不好判斷,有些事大家都懂,說得太白了,就沒意思了。
經營企業的合規風險正在上升,企業主們要加強學習,當然也可以咨詢專業人士。要命的是那些中介和專業人士,也是騙子居多,有時還不如不找,至少某冰冰和某大主播對此深有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