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出現預警 近日,小編在天津南開的稅務公眾號上發現這樣一篇文章:
這篇文章詳細給納稅人介紹了新電子稅務局中印花稅的稅源采集和申報,但有一項印花稅的預警,引起了小編的關注:
“印花稅計稅金額合計值與企業增值稅進銷項發票金額合計數偏離值超過500,請確認申報是否準確?”
答:新電局會自動與當期企業增值稅進銷項發票金額合計數進行比較,以起到提示提醒是否存在少報、漏報的情況,若核實計稅依據無誤,繼續進行申報即可。
小編自從業以來,也是第一次遇見印花稅和增值稅進行比對的情況。從稅務局的答復來看,之所以會出現這種情況,根本原因是新電子稅務局的自動對比功能。
針對這個功能,網友的反應也是不盡相同。
據小編所知,目前很多省市都已經上線了全國統一的新電子稅務局(簡稱“新電局”),而新電局上線了三種納稅申報模式:確認式申報模式、補錄式申報模式和填表式申報模式。這與之前的我們傳統的申報納稅模式大大不同。
確認式申報模式:針對業務簡單的納稅人,系統推薦確認式申報,系統自動預填數據,納稅人確認無誤即可一鍵申報。
補錄式申報模式:針對業務相對復雜的納稅人,系統推薦補錄式申報,納稅人在系統預填數據的基礎上補錄未開票收入、其他抵扣、進項轉出稅額、抵減稅額等信息后即可快速申報。
填表式申報模式:針對業務復雜的納稅人,系統推薦填表式申報,即傳統申報模式。
這三種申報模式由系統根據納稅人特征標簽和涉稅數據情況,自動為推薦,納稅人無需選擇。
02
新電子稅務局下
還有哪些常見的稅費預警?
一、企稅匯繳工資總額與殘保金申報工資總額差異
(一)差異預警提示
系統提示風險:2023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的工資總額和人數與本次殘保金申報的工資總額和人數不一致。
(二)差異來源
1、企業所得稅匯繳申報表
2、殘保金申報表
(三)兩者是否必須一致
1、從職工人數來說
(1)企業所得稅的從業人數包括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而殘保金的人數中,首先,勞務派遣人員是屬于派出方的,其次,以派遣方式接受殘疾人在本單位就業的,人員歸屬由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協商確定歸屬,這也可能存在口徑差異。所以在人數統計方面,企業所得稅口徑的人數和殘保金的職工人數就存在差異。
(2)退休返聘人員無法和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即無法與企業建立勞動關。因此,企業所得稅和殘保金的職工人數應均不包含退休返聘人員。
2、從工資總額來看
如果有特殊情況或者特殊人員,兩者有一定的差異:
(1)勞務派遣:如果勞務派遣員工的人數計入用工單位,則工資總額應該在用工單位的工資總額中包含;反之,應全部不在用工單位包含,而計入派遣單位的人數和工資總額。
(2)退休返聘:企業因返聘離退休人員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而返聘離退休人員無法和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則不應納入殘保金的工資總額基數。
總結:
1、從目前的政策來看,殘保金申報的人數和工資總額和上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的人數和工資總額,在不存在返聘離退休人員、勞務派遣人員等特殊人員情況下,應該是相差不大的,預計有小額差異時,系統也不會提示風險。
2、至于是否可以直接取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工資總額的數據作為殘保金申報基數,小編認為在沒有特殊人員、特殊情況下,其實是可以的。
二、企稅與個稅工資申報預警
(一)差異預警提示
個稅申報表與企稅申報表直接對比
(二)差異來源
1、企業所得稅匯繳申報表
2、個人所得稅預繳申報表
(三)兩者差異的原因
1、正常的、合理的原因
(1)計提了年終獎
企業當年預提的年終獎在次年5月31日之前發放的, 可以在當年稅前扣除,但個稅是實際發放時(次年)才扣繳,形成了差異。
(2)拖延了員工的工資
企業賬面上計提了員工的工資,但拖延至次年5月31日之前發放,個稅在次年實際發放時才扣繳,形成了差異。
2、不合理的原因
(1)多列工資薪金支出
比如,企業偽造了工資發放明細表虛列成本以及工資薪金的核算范圍不正確等
(2)少申報工資薪金收入
主要有以下情形:
a.員工發放了工資,但未申報個稅,或者按照較低的收入申報個稅
b.企業多數員工的工資薪金收入常年處于5000元以下,其他收入通過報銷形式發放
C.部分員工現金發放工資,不申報個稅
d.年收入未超過6萬的員工,認為可以不申報個稅
03
警惕!印花稅10大“雷”
千萬別踩!
印花稅,雖然是小稅種,但也是最容易出錯、最容易出現風險的:
一、每月或每季申報按“當期收入、成本合計”納稅
有很多企業都存在這種問題,覺得這樣做,簡單易統計,也不會少申報印花稅。這樣想就大錯特錯了!
1、延遲了納稅時間
根據規定印花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在合同書立時貼花,如果按實際交易發生了才繳稅,相當于沒有按期繳納印花稅,一旦被查,風險極大。
2、容易造成少繳印花稅的情況
根據規定不管合同是否兌現都要繳納印花稅。
二、實際結算金額比合同金額大,又補繳了印花稅
三、合同(憑證)金額增加,不用重新繳納印花稅
合同并不是繳過了,以后就不用再繳了,只要修改合同,增加的部分仍需要繳納印花稅。
四、網上銷售形成的電子訂單,沒有繳納印花稅
根據財稅〔2006〕162號文規定,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
五、同一合同涉及多個稅率,未分別記載金額,卻分別按各自適用稅率計算繳稅
六、合同金額不確定,不貼花
金額不確定,也是需要繳稅的:
七、“以貨換貨”合同,不繳納印花稅
八、按“購銷合同”記載的合計金額,繳納印花稅
根據簽訂的合同金額和增值稅是否分開來確定繳稅:
九、只要不簽訂購銷合同,就不用繳納印花稅
有些人認為,印花稅是根據合同貼花的,只要我不簽訂合同,就不用繳納印花稅,這種想法是錯誤的。
根據國稅發〔1991〕155號文規定,凡屬于明確雙方供需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貼花。
十、企業注冊資本沒有實繳,繳納了印花稅
營業賬簿,是按“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合計征收印花稅,自2018年5月1日之后減半征收。如果企業未實際認繳出資,則不需要繳納,待實繳時再繳納印花稅。
04
收藏!印花稅最新稅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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