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又稱為股東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股權,泛指股東得以向公司主張的各種權利;狹義的股權,則僅指股東基于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或經濟利益并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作為股權質押標的股權,僅為狹義的股權。從這個意義上講,所謂股權,是指股東因出資而取得的、依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參與事務并在公司中享受財產利益的、具有可轉讓性的權利。
股權是指股份制企業投資者的法律所有權,以及由此而產生的投資者對企業擁有的各項權利。包括自益權和共益權。從經濟學角度看,股權是產權的一部分,即財產的所有權,而不包括法人財產權。從會計學角度看,二者本質是相同的,都體現財產的所有權;但從量的角度看可能不同,產權指所有者的權益,股權則指資本金或實收資本。一般,投資者根據股份公司組織形式,認繳股票的種類、數額和對公司所負的有限、無限責任而享有一定的股權,諸如經營管理權、監督權、表決權、紅利分配權等決策權。主要是通過購買股票和資本的“參與”,掌握股份公司一定數額的股份,以控制操縱其經營業務的決策權限。有的金融壟斷資本家用一定的資本收買和持有一個主要股份公司的股票,以它作為“母公司”,然后以“母公司”為核心,再以一定的控制額去收買并掌握其他股份公司的股票,使之成為“子公司”,繼之,再由“子公司”通過持有其他公司一定控制額的股票,使其成為“孫*司”,從而形成層層控制體系,日益擴大股權勢力。
【拓展資料】
股權的分類情況都有:
一、自益權和共益權
這是根據股權先例目的的不同而對股權的分類,即自益權是專為該股東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如股息和紅利的分配請求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等;共益權是為股東的利益并兼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如表決權、請求召集股東會的權利,請求判決股東會決議無效的權利、賬薄查閱請求權等。
二、單獨少數股東權
這是根據股權的行使是否達到一定的股份數額為標準而進行的分類,即單獨股東權是股東一人即可行使的權利,一般的股東權利都屬于這種權利;少數股東權是不達到一定的股份數額就不能行使的權利,如按公司法第104條的規定,請求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權利,必須由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方可行使。少數股東權是公司法為救濟多數議決原則的濫用而設定的一種制度,即盡量防止少數股東因多數股東怠于行使或濫用權利而受到侵害,有助于對少數股東的保護。
三、普通特別股東權
這是根據股權主體有無特殊性所進行的分類,即前者是一般股東所享有的權利;后者是特別股股東所享有的權利,如優先股股東所享有的權利。 公司法第72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