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標準不得低于你所在的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這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要由你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你們的經濟發展水平確定,不是全國統一的。但是,在領取時間長度上,是全國統一的。每次累計繳費滿1年,多領取3個月的失業金,但是,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
【拓展資料】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
失業保險金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法律規定: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注意事項:
1月1日前,已經辦理了領取一次性失業保險金手續的人員,不再補發。失業保險金調整后的標準: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842元。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869元。
(三)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896元。
(四)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不滿2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923元。
(五)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951元。
(六)從第13個月起,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一律按842元發放。
上大齡失業人員如果實現自謀職業,即使已經停繳社保費超過了6個月,上海市失業保險基金也將按月給予每月所繳社會保險費50%的補貼,補貼期限最長可達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