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于普通股股東而言,優先股股東所擁有的優先權是
優先股和普通股的區別:
1、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不同
普通股股東可以全面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而優先股股東一般不參與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一般情況下不參與股東大會投票,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例如,公司決定發行新的優先股,優先股股東才有投票權。同時,為了保護優先股股東利益,如果公司在約定的時間內未按規定支付股息,優先股股東按約定恢復表決權;如果公司支付了所欠股息,已恢復的優先股表決權終止。
2、利潤和剩余財產分配順序不同
相對于普通股股東,優先股股東在公司利潤和剩余財產的分配上享有優先權。
3、股息收益不同
普通股股東的股息收益并不固定,既取決于公司當年贏利狀況,還要看當年具體的分配政策,很有可能公司決定當年不分配。而優先股的股息收益一般是固定的,尤其對于具有強制分紅條款的優先股而言,只要公司有利潤可以分配,就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向優先股股東支付。
4、收益來源不同
普通股股東除了獲取股息收益外,收益來源二級市場價格上漲也是重要的;而優先股的二級市場股價波動相對較小,依靠買賣價差獲利的空間也較小。
5、退股表現不同
普通股股東不能要求退股,只能在二級市場上變現退出;如有約定,優先股股東可依約將股票回售給公司。
知識延伸——優先股的概念:
優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規定的普通種類股份之外,另行規定的其他種類股份,其股份持有人優先于普通股股東分配公司利潤和剩余財產,但參與公司決策管理等權利受到限制。
優先股既像債券,又像股票,其“優先”主要體現在:一是通常具有固定的股息(類似債券),并須在派發普通股股息之前派發;二是在破產清算時,優先股股東對公司剩余資產的權利先于普通股股東,但在債權人之后。
優先股股東在其他一些股東權利是受限的。一般來講,優先股股東對公司日常經營管理事務沒有表決權,僅在與之利益密切相關的特定事項上享有表決權,優先股股東對公司經營的影響力要小于普通股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