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屬于財產稅還是行為稅
契稅是指國家在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時,按照當事人雙方簽訂的合同(契約),以及所確定價格的一定比例,向權屬承受人征收的一種稅。契稅的納稅人是指在我國境內承受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單位和個人。契稅是針對“承受方”征收的,外國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也是契稅的納稅人。按這個定義來說,應該屬于財產稅。
契稅
是指不動產(土地、房屋)產權發生轉移變動時,就當事人所訂契約按產價的一定比例向新業主(產權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稅收。
契稅除與其他稅收有相同的性質和作用外,還具有其自身的特征:(1)征收契稅的宗旨是為了保障不動產所有人的合法權益。通過征稅,契稅征收機關便以政府名義發給契證,作為合法的產權憑證,政府即承擔保證產權的責任。因此,契稅又帶有規費性質,這是契稅不同于其他稅收的主要特點。(2)納稅人是產權承受人。當發生房屋買賣、典當、贈與或交換行為時,按轉移變動的價值,對產權承受人可征一次性契稅。(3)契稅采用比例稅率,即在房屋產權發生轉移變動行為時,對納稅人依一定比例的稅率可征。
2021年9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施行,1997年7月7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財產稅
是對法人或自然人在某一時點占有或可支配財產課征的一類稅收的統稱。所謂財產,是指法人或自然人在某一時點所占有及可支配的經濟資源,如房屋、土地、物資、有價證券等。作為古老的稅種,財產稅曾經是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時期國家財政收入的最主要來源。進入資本主義社會以后,其主體稅種的地位逐步讓位于流轉稅和所得稅類。財產稅類的衰落,是由其本身固定的局限性決定的:
一是彈性小,不能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
二是課稅對象有限;
三是計稅依據難以準確界定,稅收征管難度大,稅收成本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