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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規定“十一、關于計算機軟件產品征收增值稅有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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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納稅人銷售軟件產品并隨同銷售一并收取的軟件安裝費、維護費、培訓費等收入,應按照增值稅混合銷售的有關規定征收增值稅,并可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對軟件產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維護、技術服務費、培訓費等不征收增值稅。(注營改增前征收營業稅,營改增后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