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1號)規定,
第十二條 已辦理離境退稅的銷售發票,退稅商店不得作廢或對該發票開具紅字發票沖銷。
……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1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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