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發展出口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3號)規定,
(一)在申報明細表的“退(免)稅業務類型”欄內填寫“海外倉預退”標識(業務類型代碼為:HWC-YT)。
(二)區分未實現銷售的貨物和已實現銷售的貨物,分別進行出口預退稅申報和出口退(免)稅申報;未作區分的,均視為貨物未實現銷售,統一進行出口預退稅申報。
出口貨物報關單上同一項號下的貨物,未全部實現銷售的,納稅人可按照上款規定進行區分申報,也可將該項號下的全部貨物視為未實現銷售,統一進行出口預退稅申報。
(三)生產企業應當使用單獨的申報序號、外貿企業應當使用單獨的關聯號申報出口預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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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納稅人以出口海外倉方式出口貨物、但尚未申報出口退(免)稅的,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