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個月,七個人,兩窩點 登錄電子稅務局 按照要求隨意填寫信息 “蹲守式”晝夜開票 代開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37億余元 非法獲利1700余萬元
自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7個人分處兩個窩點,使用大量本團伙成員或他人身份證,登錄電子稅務局,按照受票企業的要求隨意填寫公司地址、開票金額、事由等信息,短短5個月的時間,代開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37億余元,非法獲利1700余萬元。
2022年10月27日,山東省威海市文登區法院以虛開發票罪判處被告人湯某某、孫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至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不等的刑罰,各并處罰金50萬元至3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被告人湯某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2023年5月25日,威海市中級法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悉,這是全國首例以自然人代開方式虛開發票的刑事案件。
生產經營所得為何會出現陡增
稅務部門經過初步調查
發現很可能是虛開發票引起的
2021年1月,國家稅務總局通過大數據發現威海市出現監管指標異常,2020年11月和12月,文登區、乳山市兩地的生產經營所得出現陡增,同比增幅高達10余倍,遂將線索推送至威海市稅務局稽查局。
威海市稅務局稽查局經過初步行政調查,發現個稅激增是由代開發票引起的,且代開如此巨額的發票很可能是虛開。根據威海警稅協作聯動機制,稅務機關應在行政調查工作結束,得出涉嫌刑事犯罪的結論后才能向公安機關移交犯罪線索,但該案涉及的開票人和受票企業數量都極其龐大,行政調查明顯力量不足,該局遂商請威海市公安局組成聯合辦案組共同開展調查工作。
威海市公安局通過技術手段追蹤發現,主要開票地在文登區,故將該線索移交至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進行立案偵查,稅務機關為偵查工作提供專業支持。
公安機關經偵查發現,所有涉案發票均為真實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但發票所涉業務是否真實還需要進一步查明,于是通過稅務部門發出協查函,以驗證業務的真偽。但是,協查結果并不理想。怎么辦?偵查人員決定逐張查看發票,發現受票企業遍布全國各地,同時通過技偵手段發現,絕大多數開票人從未到過威海,甚至都沒有到過山東。
于是,公安機關調取了文登區稅務局辦稅服務廳的監控視頻,果然有新發現:有數名可疑人員在三個月內在服務廳進行“蹲守式”晝夜開票。通過對這些可疑人員進行視頻追蹤,發現其中7人的活動集中在文登區某酒店和某小區的出租房,且這兩個地點有數量龐大的快遞收發信息。公安機關通過縝密偵查,與稅務機關進一步研判,確定這兩處地點為虛開發票的窩點,于2021年5月將湯某某、孫某某等7人先后抓獲歸案。
公安機關集中抓捕犯罪嫌疑人。
發票所載業務是否真實
檢察機關建議將涉案發票分為四類
進行分類處理
虛開發票案的證據標準要求必須核實發票所載業務是否真實。而該案所涉發票共計8437張,價稅合計為37億余元,涉及的開票自然人4000余人、受票企業3000余家,如逐張核實發票業務的真實性,辦案人員必須要跑遍全國30余個省區市,看起來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但這個問題不解決,就不能解決本案罪與非罪的問題,偵查工作再次陷入僵局。
這時,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想到了檢察院,及時邀請文登區檢察院提前介入。該院檢委會專職委員叢關鳳帶領助理檢察官郭治與公安機關偵查人員共同審查證據,研究偵查方向。
檢委會討論案件。
在與偵查人員共同研究了犯罪嫌疑人的全部微信聊天記錄后,檢察官建議采取分類處理、逐步推進的偵查策略。
檢察官建議將涉案發票進行分類:第一類為使用團伙成員或其親戚朋友的身份證開具的;第二類為使用陌生人的身份證開具但與第一類的中介人員有重合的;第三類為利用中介向該犯罪團伙提供開票人的身份證開具的;第四類為其余發票。
根據檢察官的建議,公安機關偵查人員從第一類發票中挑選出以孫某雪為開票人、西安某集團公司為受票企業的發票30張,價稅合計3000萬元,三個辦案小組分赴西安、青島以及江蘇等地取證,詳細偵查該宗發票的開具經過、業務真實與否。最終查明:2020年12月24日,孫某某通過李某某(中介)招攬代開發票業務,李某某又聯系了楊某某(中介),楊某某要求孫某某提供自然人身份證為西安某集團公司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3000萬元,孫某某遂使用團伙成員孫某雪的身份證完成該筆交易。李某某和楊某某分別從中獲利12萬元和33萬元。發票所載業務均不真實存在。
初戰告捷,內心得到確信之后,檢察機關建議公安機關將第一類發票全部交由犯罪嫌疑人指認。經過詳細訊問,犯罪嫌疑人均供認本人與受票企業沒有任何業務往來,發票均為虛開,同時也供述了第二類發票均系中介聯系到湯某某或孫某某開具的,中介轉達受票企業的開票要求并支付開票費,開票人與受票企業之間不存在真實業務的可能性。
檢察官遠程視頻訊問犯罪嫌疑人。
第一類和第二類發票的問題解決了,對于第三類發票,公安機關從該類發票中篩選出公司所在地為北京、湖北的兩家公司,采用上述偵查模式,將受票企業、中介、開票自然人等所有涉案人員全部傳喚訊問,調取企業賬目、繳稅記錄等書證,查明這兩家公司通過中介從湯某某、孫某某處購買發票用于虛增成本的犯罪事實。
辦案人員又對犯罪嫌疑人的微信聊天記錄逐條查看,從海量信息中提煉出他們對客戶聲稱“虛增成本”“降低稅收”“千萬別說是咱代開的”等內容。辦案人員經分析認為,這充分證明了犯罪嫌疑人明知受票企業找他們開票的目的是少繳稅,自然不會有實際交易。
同時,檢察官也發現犯罪嫌疑人在招攬客戶時,均宣傳公司從事“代開發票”業務,且犯罪嫌疑人也辯稱自己從事的是為減少受票公司的工作量而代理其開具發票的活動,實際是一種勞務活動。針對這一專業性問題,公、檢兩家召開聯席會議,邀請威海市稅務局稽查局的業務專家參會。專家在會上解釋說,代開發票是指稅務機關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通過網絡發票管理系統代開網絡發票,稅務機關應當與受托代開發票的單位簽訂協議,明確代開網絡發票的種類、對象、內容和相關責任等內容。經過討論,大家一致認為湯某某等人的行為不符合稅務機關的規定,專家的解釋從專業角度說明了湯某某等人是以代開發票之名,行虛開發票之實。
公檢聯席會議現場
在針對前三類發票展開大量偵查工作的同時,公安機關通過技術手段調查第四類發票開票自然人的活動軌跡,經研判認為,基本可以排除他們從事較大商業活動的可能性。為了驗證推斷的準確性,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申請公安部發起集群戰役,由受票企業和開票自然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核實第四類發票所載業務的真實性,回饋信息與公安機關的推測一致,該類發票的業務不存在真實的可能性。
開發票是為了
完成招商引稅任務?
經檢察官釋法說理
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檢察機關提出的明確意見,引導了我們的偵查方向,節省了辦案時間,提高了工作效率。”回憶起當時的辦案過程,時任文登分局分管經偵工作的副局長于振龍由衷地說。
經過六個月的偵查,公安機關共抓獲犯罪嫌疑人16名,查明了犯罪團伙的全部犯罪事實。
為了賺快錢,2020年8月,湯某某、孫某某經過商議,決定以為企業代開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的方式牟利,并約定了分成比例。說干就干,湯某某在文登區注冊成立了一家公司,又召集了一些員工。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湯某某、孫某某通過網絡等方式宣傳該公司有降低企業成本的業務,吸引不少開票中介與其洽談業務,他們向中介收取票面金額1.7%的開票費,而中介則向受票公司收取更高比例的開票費。按照中介介紹來的客戶需求,他們指揮公司員工登錄電子稅務局,填寫發票信息。做完這些,該公司員工還要負責到辦稅服務廳領取發票、向客戶郵寄發票。所有發票的第三聯、完稅證明、繳款憑證均匯總到湯某某處,作為領取政府獎勵的依據。
2021年10月1日,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將該案移送文登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審查起訴期間,7名犯罪嫌疑人均提出,他們代開發票是為了幫助地方政府完成招商引稅任務,沒有虛開發票的犯罪故意,均表示不認罪認罰。
為了讓犯罪嫌疑人認識到自己行為的性質,辦案檢察官分別對每個人都進行了釋法說理,并耐心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向他們闡明檢察機關的意見:街道辦事處在協議中明確要求該公司要合法合規經營,但湯某某等人為了能多領取獎勵,竟然隱瞞政府以稅籌的名義在網上招攬客戶,為全國各地的數千家企業虛開發票,將政府作為擋箭牌的企圖是不可能實現的。
經過多次釋法說理,除湯某某外,其他犯罪嫌疑人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而且認識到自己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刑罰應當性,并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檢察機關根據各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主從屬性、作用大小、認罪態度、退贓表現等情況,經全面綜合考量之后提出了確定刑量刑建議。2021年12月23日,文登區檢察院以涉嫌虛開發票罪對湯某某等16人提起公訴。
被告人庭審中突然提出新主張
公檢聯合異地取證鞏固證據體系
2022年1月至11月,文登區法院數次開庭審理該案,叢關鳳和郭治作為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
庭審現場
法庭上,公訴人圍繞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針對性發問,條理清晰地分類示證質證,有理有據地就事實認定、證據采信、犯罪情節、社會危害性等方面充分發表公訴意見,15名被告人均當庭再次表示認罪認罰。
但被告人湯某某及其辯護人在庭審中聲稱,浙江某公司與開票人有真實業務,是該公司委托湯某某代理開具發票的。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間,湯某某從未提出過該主張,為什么會突然在庭審過程中提出?公訴人敏銳地感覺到其中必有蹊蹺,應該調查清楚浙江某公司的發票情況,于是通知公安機關針對該宗發票情況補充偵查。當時因疫情原因,文登區法院于2022年3月14日將該案中止審理。
2022年7月,辦案檢察官與公安機關偵查人員冒著酷暑共赴浙江調查取證。經詢問證人,調取銀行卡交易流水、繳稅記錄等書證,查明浙江某公司員工朱某通過中介聯系湯某某為公司虛開發票2000萬元,開票人與該公司沒有真實業務。在進一步的偵查中發現,公安機關對湯某某等人以涉嫌虛開發票罪立案偵查后,湯某某通過中介教唆朱某偽造合同、入庫單、賬目等資料,以應對調查,朱某依計行事。湯某某自以為該公司的造假手段高明,足以達到證實發票所載業務為真實的假象。
虛假的表象永遠無法掩蓋事實的真相,新調取的證據進一步鞏固了該案的證據體系。2022年9月2日,文登區法院第五次開庭審理此案,公訴人出示新證據,依法有力地反駁了無罪辯護意見,并當庭對被告人進行深刻的法庭教育。
2022年10月27日,一審法院認為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涉案數額認定準確,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湯某某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裁定維持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