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件不起訴數據分析及不起訴案例
2020年10月13日,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公布了一批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全省共有81家公司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而被稅務機關移送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其中,涉案公司數量最多的是蘇州,共計59家;另外:淮安1家;南通1家;無錫3家;泰州2家;徐州13家;宿遷2家。
蘇州59家公司當中,虛開金額最高的是蘇州金某某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在2017年08月30日至2018年05月31日期間,對外虛開增值稅銷項發票829份,發票金額14059.62萬元,稅額2320萬元。
此外,還有多家公司虛開金額千萬元以上,如:
1.蘇州工業園區凱某絲綢制品有限公司,在2016年01月0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間,對外虛開增值稅銷項發票675份,發票金額6367.80萬元,稅額1082.53萬元。
2.蘇州斯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2018年03月07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間,對外虛開增值稅銷項發票625份,發票金額6179.83萬元,稅額1050.57萬元。
江蘇省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重災區,案件數量排在全國第一位。那么,蘇州作為江蘇省的一個地級市,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件是什么情況呢?
下面,筆者在12309中國檢察網搜集到的蘇州市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件為樣本,通過對搜集到的文書進行整理歸納,分析蘇州市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件的情況,了解檢察機關對案件作出不起訴時考慮的因素。
數據來源:12309中國檢察網
罪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檢索時間: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
區域:蘇州市
說明:以下的案件數據是基于公開發布在12309中國檢察網上的檢察文書而來,由于存在檢察機關未將全部案件文書予以公開上傳,所得的樣本數據與實際存在偏差,因此,基于搜集到的數據計算得出的占比也會與實際存在偏差。
一、案件總數和占比
筆者通過12309中國檢察網,搜集了蘇州市各區(市)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間的檢察文書,包括起訴書和不起訴決定書,共計搜集到372份,其中:起訴書193份,約占案件總數的51.88%;不起訴決定書179份,約占案件總數的48.12%。
筆者曾于6月22日撰寫了《江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件數據分析及不起訴案例》一文,對江蘇省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件進行了分析(檢索時間: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在這期間,共計搜集到了1284起案件,而蘇州市的案件數量為414起,案件數量位居全省第一,占32.24%。江蘇省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件數量排在全國第一位,而蘇州的案件數量位居全省第一,可以說,蘇州屬于重災區當中的重災區了。
此外,筆者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搜集了同時期蘇州地區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件的裁判文書,共計搜集到240份裁判文書,其中,224份判決書,16份裁定書。
二、各區(市)案件分布情況
蘇州下轄5個區、4個縣級市和蘇州經濟開發區,那么,各區(市)的案件分布情況是怎么樣?
上圖表是蘇州各區(市)的案件分布情況。從圖表可知,昆山市是蘇州各區(市)當中案件數量最高的,共有187起,占案件總數的50.26%,比蘇州案件數量的一半還要多,差不多是排在第二位的吳中區案件數量的3倍,其中:起訴的82起,不起訴的105起。其他各區(市)的案件數量分別為:吳中區67起,起訴的45起,不起訴的22起;吳江區59起,起訴的26起,不起訴的33起;張家港市27起,起訴的20起,不起訴的7起;常熟市12起,起訴的9起,不起訴的3起;太倉市6起,起訴的1起,不起訴的5起;姑蘇區5起,全是起訴的;相城區和經濟開發區各4起,起訴和不起訴的分別各2起;虎丘區只有1起起訴的案件。
三、不起訴類型分布
不起訴包括法定不起訴、相對不起訴、存疑不起訴。那么,蘇州地區不起訴類型方面是如何分布的呢?
上圖表是蘇州地區179起不起訴案件中,各不起訴類型的案件情況和占比。其中:比重最大的是相對不起訴,共有173起,約占96.65%;存疑不起訴有6起,僅占3.35%;而作出法定不起訴決定的案件數量為0。
四、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的稅額區間分布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件當中,檢察院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的比重是最大的,那么,如何爭取檢察機關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呢?《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這是檢察機關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的法律依據。那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件怎樣才屬于犯罪情節輕微呢?對于虛開稅款數額在什么要求呢?
上圖表是筆者根據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的案例,將涉案稅額分成五個區間,每個區間的案件分布情況,而五個區間分別為:5萬元以上(包括本數,下同)不滿10萬元(區間一)、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區間二)、20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區間三)、30萬元以上不滿40萬元(區間四)、40萬元以上(區間五)。其中,區間一的案件數量是所有區間當中最多的,共計有148起,此區間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原因是剛超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立案追訴標準不多,比較容易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區間二、區間三的案件數量分別為18和7。區間四和區間五的案件數量都為0。
五、不起訴案例
1.1.案例一:錢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1.2.案號: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相檢訴刑不訴〔2019〕161號)
1.3.基本案情: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錢某某通過他人,取得江西B有限公司開具給蘇州A有限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4 份,價稅合計人民幣1429000.00 元,稅額合計人民幣207632.44 元,均已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
1.4.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蘇州A有限公司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行為,被不起訴人錢某某系直接責任人員,但犯罪情節較輕,具有自首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可以免除處罰。被不起訴人錢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錢某某不起訴。
2.1.案例二:胡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2.2.案號: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張檢訴刑不訴〔2020〕301號)
2.3.基本案情:胡某某在明知張家港A汽車配件有限公司未發生運輸業務的情況下,介紹他人為張家港A汽車配件有限公司虛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23份價稅合計人民幣1913739.48元,稅額合計人民幣189649.88元,上述發票均已由受票單位申報抵扣;虛開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2份,價稅合計人民幣297819.00元,稅額合計人民幣20847.33元。
2.4.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胡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且系從犯,有自首情節,又自愿認罪認罰,國家稅款損失已挽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胡某某不起訴。
3.1.案例三:余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3.2.案號: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太檢訴刑不訴〔2019〕223號)
3.3.基本案情:余某某在無業務往來的情況下,經他人介紹,指使其妻陳某某以支付開票費的方式,讓其他公司為太倉市A機械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8份,涉及稅款總計人民幣213187.66元,并均已申報抵扣。
3.4.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余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余某某不起訴。
4.1.案例四:韓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4.2.案號: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蘇園檢訴刑不訴〔2020〕7號)
4.3.基本案情:韓某某在掛靠蘇州工業園區A科技有限公司,在與江西B有限公司無真實貨物購銷的情況下,從他人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18張,總稅額256831.45元,價稅合計1767605元,并予以申報抵扣,致使國家稅款損失人民幣256831.45元。
4.4.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韓某某雖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認罪認罰、補繳稅款等從輕、減輕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韓某某不起訴。
5.1.案例五:吳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5.2.案號: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吳江檢二部刑不訴〔2020〕12號)
5.3.基本案情:吳某某在擔任蘇州A蠶絲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期間,在無真實貨物購銷的情況下,讓他人為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13份,價稅合計人民幣1258375元,其中稅款人民幣170101.59元已抵扣。
5.4.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吳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認罪認罰、補繳稅款等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吳某某不起訴。
完
何觀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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