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列舉了三種可成為虛開發票的主體:開具方(為他人、為自己虛開發票)、受票方(讓他人為自己虛開發票)、虛開發票的介紹人(介紹他人虛開發票),下面我們就談一下“為他人虛開發票”的相關問題。
一、虛開發票的具體實施者
按照《發票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開具發票的主體一般為銷售方(包括銷售貨物、應稅勞務和服務,下同),特殊情況可以為購買方,如農產品收購發票。因此說,發票開具方是虛開發票的具體實施者,受票方、虛開發票的介紹人屬共謀者、教唆者、幫助者,但是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和《刑法》相關規定,受票方、虛開發票的介紹人,均可成為虛開發票的主體。
二、開具方虛開發票的動機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具有抵扣功能的普票及其他憑證,以下簡稱專票)是非常嚴重的違法行為,在1995年剛入刑的時候,最高可判處死刑。2011年虛開普通發票(不包括具有抵扣功能的普票,以下簡稱普票)入刑,最高刑期為7年,同時刪去虛開專票死刑的規定,最高刑變為無期徒刑。既然有如此嚴厲的處罰,為什么還有虛開行為?動機何在?
(一)獲取報酬。獲取報酬是開具方虛開發票的首要動機,只要報酬足夠多,就有人去冒風險。專票具有銷項稅額抵扣功能,在某種意義上,就像鈔票一樣。受票方從銷售方正常取得專票的同時,為了偷逃稅款會鋌而走險,再從非法途徑取得專票,向開票方支付報酬(俗稱開票費)。比較常見于“暴力虛開”,就是沒有任何經營行為,設立一個公司就是為了虛開發票,我們稱這些公司為“開票公司”。
(二)偷逃稅款。開具方虛開發票一般是為了自己偷逃稅款,但也有的是為關聯方偷逃稅款。為自己偷逃稅款一般采取虛開農產品收購發票方法,也采取銷售高稅率項目開具成低稅率項目的方法。還有一種情況比較少見,或者說筆者見到的案例比較少。為了使正常生產、經營的企業少繳稅款,另外再設立或購買一家企業,為正常生產、經營的企業開具專票用于抵扣。
開具方為關聯方偷逃稅款,一般是利用自己的富余發票虛開。
(三)提高業績。納稅人通過虛開發票來提高銷售收入,美化財務報表,提高經營業績,這種情況多發生在國有企業或者上市公司之中。
(四)騙取貸款。為了獲取更多的貸款額度或者續貸,某些貸款人通過虛開發票虛增資產價值,或者虛增銷售收入,這種情況不常見。
(五)維系關系。購買方要求銷售方虛開發票,可能有真實交易,也可能是沒有真實交易。銷售方為了維系雙方的合作關系,有時候不得已而虛開。這種情況多見于普票虛開,畢竟虛開專票的風險比虛開普票的風險大得多。
(六)為關聯方虛開。企業為其關聯方虛開發票,原因比較多。比如,甲企業與乙企業是關聯企業,甲的發票額度(免稅額度或是小規模納稅人限額等)不夠用,但乙有富余,于是乙就替甲開具了發票。又比如,乙企業的賬戶因某種原因被凍結,但是有一筆銷售收入需要開票收款,乙企業便通過甲企業開票收款。
上述是筆者總結的開票方虛開發票的六種動機,可能不全面,希望朋友們能留言補充。
三、動機對虛開發票定性的影響
虛開發票的動機不是虛開發票的核心要件,但可以為虛開發票的定性提供重要的參考依據。許多人在分析虛開發票的時候,會把虛開的主觀心態與虛開的動機混淆在一起。行為人不管出于什么動機只要對虛開行為持有故意心態,就符合了虛開發票行為的主觀要件。比方說故意殺人罪,動機就很多。可能因仇殺人,也可能因情殺人,但只要殺人的心態是出于故意,便符合了故意殺人罪的主觀要件。因此說動機對于虛開發票行為的定性沒有影響,但可能會對處罰裁量有影響。
隨著“金稅工程”的升級換代,稅務機關正從“以票控稅”向“以數治稅”的智能稅務轉變,奉勸那些想從虛開發票上獲利的人們趕快收手,以免被逮個正著。
以上純屬個人觀點,僅供參考。若有不同意見,請留言溝通。
2024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