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經費申報錯誤如何申請退還?11個熱點問題解答
答:婚后,如果丈夫就婚前已購住房申請繼續享受住房貸款利息扣除,夫妻雙方均不能再就其它住房享受住房貸款利息扣除。婚后,如果丈夫未就婚前已購住房享受住房貸款利息扣除,且妻子之前也未享受過住房貸款利息扣除,則妻子可以就其婚后新購住房享受住房貸款利息扣除。
文件依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
2. 工會經費沒有按期繳納是否征收滯納金?
答:繳費單位逾期撥繳或者未足額撥繳工會經費(建會籌備金)的,應當及時補繳,并按日加收逾期撥繳或者未足額撥繳工會經費(建會籌備金)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繳費單位無正當理由拖延、拒不撥繳工會經費(建會籌備金),經催報催繳無效的,由地方總工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文件依據:《關于印發<安徽省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建會籌備金)實施辦法>的通知》(皖工發〔2015〕56號)
3. 工會經費申報錯誤,多繳納如何處理?
答: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建會籌備金)過程中,因誤收、錯收造成多繳的,繳費單位應向所在地方總工會提出申請,由所在地方總工會審核確認后,將多繳的工會經費(建會籌備金)直接退還繳費單位,并在繳費憑證上注明已退款項、加蓋工會印章,同時將退費信息抄送同級稅務機關。
稅務機關、人民銀行國庫不辦理退付業務。
文件依據:《關于印發<安徽省地方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實施辦法>的通知》(皖工發〔2018〕2號)
4.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申報表中的上年在職職工人數是否包含離職人員?
解答: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文件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2號)
5. 小規模納稅人分公司開具建筑服務發票稅率是多少?
答: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征收率3%。
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文件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
6. 企業無償轉讓股票怎么繳納增值稅?
解答:納稅人無償轉讓股票時,轉出方以該股票的買入價為賣出價,按照“金融商品轉讓”計算繳納增值稅;在轉入方將上述股票再轉讓時,以原轉出方的賣出價為買入價,按照“金融商品轉讓”計算繳納增值稅。
文件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無償轉讓股票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0號)
7. 我單位因業務需要計劃進行企業分立,公司目前實收資本2600萬元,資本到賬時已按資金賬簿稅目申報繳納印花稅,進行企業分立后,新設的企業實收資本2500萬元,原公司留有實收資本100萬元,公司股東不變。問:新設公司該2500萬元實收資本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分立包括存續分立和新設分立。
文件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
8. 融資租賃性公司售后回租是否需要繳納契稅?
答:對金融租賃公司開展售后回租業務,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權屬的,照章征稅。對售后回租合同期滿,承租人回購原房屋、土地權屬的,免征契稅。
文件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售后回租方式進行融資等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82號)
9. 合作建房如何繳納土地增值稅?
答:對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資金,雙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建成后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
文件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
10. 現財產和行為稅合并申報,如何按次申報印花稅?
答:合并申報不強制要求一次性申報全部稅種,納稅人可以自由選擇一次性或分別申報當期稅種。
印花稅可以分多次申報,指的是按次和按月申報的印花稅可以分開申報,對于如果都是按月申報的,有多個征收品目,必須一并申報。
依據:《財產和行為稅合并納稅申報問題解答(二)》
11. 2019年11月注冊成立的公司,當月有營業收入,是否可以參加2020年4月份的納稅信用評價?
答:從首次在稅務機關辦理涉稅事宜之日起時間不滿一個評價年度的新成立企業可以參加納稅信用評價,評價年度是指公歷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評價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