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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及事業單位改制有關印花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14號)規定“一、關于營業賬簿的印花稅
(一)企業改制重組以及事業單位改制過程中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營業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原已繳納印花稅的部分不再繳納印花稅,未繳納印花稅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部分應當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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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關于政策適用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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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告所稱企業重組,包括合并、分立、其他資產或股權出資和劃轉、債務重組等。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并為一個公司,且原投資主體存續。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相互吸收合并的,適用該款規定。分立,是指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的公司。
(三)本公告所稱投資主體存續,是指原改制、重組企業出資人必須存在于改制、重組后的企業,出資人的出資比例可以發生變動。本公告所稱投資主體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資人不發生變動,出資人的出資比例可以發生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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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公告所稱企業、公司,是指依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設立并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企業、公司。
本公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3〕18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