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類生產企業消費稅是從量和從價復合征稅,為了緩和白酒市場的疲軟狀態,如何做好白酒的消費稅籌劃思路成為重點。
第一種方式:酒類生產企業自產自銷
ABC公司是2001年成立的產供銷一體化的酒類生產企業,2011年生產瓶裝白酒5000噸,共1000萬瓶(0.5公斤/瓶),每瓶出廠含稅價25元,無外銷。2011年,共銷售800萬瓶白酒,合計銷售額(不含稅)為800×25÷1.17=17094.017(萬元),此類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稅率為20%,應納消費稅17094.017×0.2=3418.803(萬元)。
第二種方式:成立子公司銷售產品
該類白酒生產企業全資成立了一個獨立法人的銷售子公司(W公司),生產廠按一定的出廠價將酒類產品銷售給子公司,然后由子公司推向市場。承上例,ABC公司于2001年成立的酒類生產企業,2015年生產瓶裝白酒5000噸,共1000萬瓶(0.5公斤/瓶)。2015年共銷售800萬瓶、單價12.5元白酒給W公司,合計銷售額(不含稅)為800×12.5÷1.17=8547(萬元),應納消費稅為8547×0.2=1709.4(萬元)。同時,W公司對外按每瓶25元含稅價銷售,合計銷售額(不含稅)為800×25÷1.17=17094.017(萬元)。
在本例中,ABC公司2015年消費稅占子公司銷售額為1709.4÷17094.017=10%,企業應納消費稅較*9種方式少繳了1709.4萬元(3418.803-1709.4)。ABC公司這樣籌劃,是否合法呢?國稅函〔2009〕380號文件關于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試行)第八條規定,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標準如下:(一)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高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含70%)以上的,稅務機關暫不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二)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以下的,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由稅務機關根據生產規模、白酒品牌、利潤水平等情況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50%~70%范圍內自行核定。其中生產規模較大,利潤水平較高的企業生產的需要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稅務機關核價幅度原則上應選擇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60%~70%范圍內。
因此,根據國稅函〔2009〕380號文件規定,ABC公司酒類生產企業應征消費稅價格低于W公司對外銷售價格的70%,應征消費稅價格就由主管稅務機關自行核定(不低于50%)。本例中,ABC公司應征消費稅價格為每瓶12.5÷1.17=10.68(元),等于W公司對外銷售價格的50%,即25÷1.17=21.37(元)。針對這種情況,主管稅務機關要在50%~70%之間核定消費稅計稅價格,企業要拿出證據(主要是企業的生產規模、白酒品牌、利潤水平),以得到主管稅務機關的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