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目設置
為了核算失業保險金支出,經辦機構應設置“失業保險金支出”科目。本科目屬支出類科目。該科目的借方登記按規定支付給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費用,貸方登記結轉“失業保險基金”科目的金額,結轉后,該科目應無余額。
2、賬務處理
失業保險金支出的賬務處理包括支付失業保險金和將本期失業保險金支出結轉失業保險基金兩個環節。
(1)支付失業保險金的賬務處理
支付失業保險金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以現金方式支付;另一種是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支付方式不同,賬務處理也不同。以現金方式支付失業保險金,借記“失業保險金支出”科目,貸記“現金”科目;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失業保險金,借記“失業保險金支出”科目,貸記“支出戶存款”科目。
(2)結轉失業保險金的賬務處理
期末,應將“失業保險金支出”科目余額轉入“失業保險基金”科目,借記“失業保險基金”科目,貸記“失業保險金支出”科目。
[例1]某經辦機構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失業保險金40000元,以現金方式支付失業保險金600元。經辦機構應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借:失業保險金支出 40600
貸:支出戶存款 40000
現金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