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免稅申請人可以向海關申請憑稅款擔保先予辦理貨物放行手續:
1.主管海關按照規定已經受理減免稅備案或者審批申請,尚未辦理完畢的;
2.有關進口稅收優惠政策已經國務院批準,具體實施措施尚末明確,海關總署已確認減免稅申請人屬于享受該政策范圍的;
3.其他經海關總署核準的情況。國家對進出口貨物有限制性規定,應當提供許可證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擔保的其他情形,不得辦理減免稅貨物憑稅款擔保放行手續。減免稅申請人需要辦理稅款擔保手續的,應當在貨物申報進口前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主管海關準予擔保的,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準予辦理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證明”,進口地海關憑主管海關出具的準予擔保證明,辦理貨物的稅款擔保和驗放手續。
稅款擔保期限不超過6個月,經直屬海關關長或其授權人批準可以予以延期,延期時間自稅款擔保期限屆滿之日起算,延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特殊情況仍需要延期的,應當經海關總署批準。海關按規定延長減免稅備案、審批手續辦理時限的,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時限可以相應延長,主管海關應當及時通知減免稅申請人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延期的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