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第五十二條具體規定:
“阿拉伯金額數字前面應當書寫貨幣幣種符號或者貨幣名稱簡寫和幣種符號。幣種符號與阿拉伯金額數字之間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數字前寫有幣種符號的,數字后面不再寫貨幣單位”;“所有以元為單位(其他貨幣種類為貨幣基本單位)的阿拉伯數字,除表示單價等情況外,一律填寫到角分;無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寫‘00’,或者符號‘-’;有角無分的,分位應當寫‘0’,不得用符號‘-’代替。”
規范》第五十二條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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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第五十二條具體規定:
“阿拉伯金額數字前面應當書寫貨幣幣種符號或者貨幣名稱簡寫和幣種符號。幣種符號與阿拉伯金額數字之間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數字前寫有幣種符號的,數字后面不再寫貨幣單位”;“所有以元為單位(其他貨幣種類為貨幣基本單位)的阿拉伯數字,除表示單價等情況外,一律填寫到角分;無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寫‘00’,或者符號‘-’;有角無分的,分位應當寫‘0’,不得用符號‘-’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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