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小編梳理了一般納稅人常用的簡易計稅項目,今天一起來看看小規(guī)模納稅人、個人及個體工商戶常用的簡易計稅項目及對應的征收率吧!
小規(guī)模納稅人
小規(guī)模納稅人發(fā)生應稅行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增值稅征收率為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項目 |
征收率 |
政策規(guī)定 |
政策依據(jù) |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和舊貨 |
按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 |
1.小規(guī)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chǎn)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一)項第2點 |
2.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應開具普通發(fā)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第一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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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和舊貨,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第四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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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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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納稅額=銷售額×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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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和舊貨,其不含稅銷售額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適用于小規(guī)模納稅人)》第7欄,其開具的普通發(fā)票不含稅銷售額填寫在第8欄。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diào)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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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并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第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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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不動產(chǎn) |
5% |
1.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chǎn)(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購買的住房和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chǎn)),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chǎn)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chǎn)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chǎn)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第(八)項第5點 |
2.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其自建的不動產(chǎn),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chǎn)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第(八)項第6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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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不動產(chǎn) |
5% |
小規(guī)模納稅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chǎn)(不含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出租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chǎn),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chǎn)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第(九)項第4點 |
房地產(chǎn)開發(fā)企業(yè)銷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chǎn)項目 |
5% |
房地產(chǎn)開發(fā)企業(yè)中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chǎn)項目,按照5%的征收率計稅。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第(八)項第8點 |
勞務派遣服務及安全保護服務 |
5% |
小規(guī)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選擇差額納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第一條第二款 |
納稅人提供安全保護服務,比照勞務派遣服務政策執(zhí)行。 |
《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再保險、不動產(chǎn)租賃和非學歷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68號)第四條 |
02
個人和個體工商戶
項目 |
征收率 |
政策規(guī)定 |
政策依據(jù) |
個人銷售其購買的住房 |
5% |
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5年以上(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以銷售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價款后的差額按照5%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5年以上(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上述政策僅適用于上海市。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第五條 《關于促進本市房地產(chǎn)市場平穩(wěn)健康發(fā)展的意見》(滬建房管聯(lián)〔2021〕48號)第四條 |
個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chǎn) |
5% |
其他個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chǎn)(不含其購買的住房),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chǎn)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chǎn)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第(八)項第11點 |
個人出租不動產(chǎn)(不含住房) |
5% |
其他個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chǎn)(不含住房),應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第(九)項第5點 |
個人出租住房 |
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 1.5% |
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第(九)項第6點 |
個體工商戶銷售購買的住房 |
5% |
個體工商戶銷售購買的住房,應按照附件3《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guī)定》第五條的規(guī)定征免增值稅。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chǎn)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第(八)項第10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