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
第四十三條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6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第四十四條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第六條規定:“企業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或《房地產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應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實現,”
因此,只要符合稅法收入確認條件,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以按照稅法的計稅收入進行計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