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納稅人不慎丟失海關專用繳款書,應采取何種措施彌補由此帶來的稅款損失?
【解答】
《》(國稅函〔2009〕617號)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海關繳款書,應在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期限內,憑報關地海關出具的相關已完稅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抵扣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核,并將納稅人提供的海關繳款書電子數據納入稽核系統進行比對。稽核比對無誤后,方可允許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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