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之前的文章《我的兩位財務朋友—A:沒有發票,啥都不敢做。B:有了發票,什么都敢做。》中,我提到財務A是沒有發票啥都不敢做,某天逛知乎,上面有個問題—— 這個問題處理起來并不難,只是很多伙伴以發票為引畫地為牢,束縛了心智而已。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初始確認計量中有如下規定: 從準則初始確認計量條件中,我們不難發現,無論是外購固定資產、自建固定資產、投資固定資產、債務重組非貨幣性交換等取得固定資產,這里面入賬的基礎都沒有提到發票是唯一入賬基礎。 我們回到問題,分別討論——
1、外購固定資產
此種情況下如果沒有發票,那么至少有付款單、報價單、運輸單、買賣合同或協議。有了以上資料,那么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就可以得出。發票是構成業務真實性的其中一環,而不是入賬的必要一環。
沒有發票,可能進項無法抵扣,但是完全不影響真實的入賬。有人可能會說上面這些資料都可能存在虛構捏造的情況呀,沒有發票我怎么知道金額是不是真的。
上述資料如果都有可能捏造,那發票豈不是更容易被捏造?
你要是實在覺得以上金額都不真實,你完全可以私下去購買設備店里詢價,檢查其是否與合同協議等資料存在較大差異。如果存在較大差異,你也可以去市面上生產同類資產的主要商家渠道詢問比價,這樣基本上就能判斷出來價格是否被捏造。
現在網絡技術這么發達,很多信息都可以在網上獲取,詢價也就變得相對容易。
2、自行建造固定資產
這類固定資產大多是房產等建筑物,初始入賬成本是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的一切合理成本。如果是企業建造大型建筑物,外包的情況下,施工方與委托方會有相關協議,正規的企業還會要求附有可行性報告以及施工進度等,獲取固定資產的初始成本并不難。
3、投資者投入固定資產
投資者投入固定資產正常情況下會有投資協議,投資協議里會注明相關固定資產價值。相關資產的價值是否與協議價值匹配,需要由評估機構出具評估報告。此種狀態下,固定資產的入賬成本可以是協議價格,協議價值不公允的除外。協議價格公允與否,某種意義信賴于評估報告,謹慎起見獲取評估機構報告后企業還可親自再與市面上同等成新度的資產進行比價。
4、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收到的固定資產。
對于以上兩種特殊業務下收到的固定資產一般都會有非貨性資產交換協議、債務重組協議等文件性資料,企業可依據此進行單筆價值入賬或者按一定權重進行分配。
綜上所述,發票不是固定資產價值獲取的唯一必要渠道,只是獲取初始成本一項證明性佐證要素。
伙伴們,勿以發票為“法寶”。會計確認計量,是建立在業務真實性的基礎上,而不是發票的基礎上。
有人又問,萬一收到的發票與入賬金額有差異腫么辦?
有了差異別著急,先看看差異是如何產生的,確定是哪方責任。而后該補補,該調調。
有人又會擔心,調整相關賬面金額后,已經計提了的折舊金額是否需要調整的問題。
如果賬務系統使用固定資產模塊的的企業,這種情況要新增一個變更單。固定資產原值合理調整的情況下,不調整以前期間折舊,只是剩余使用壽命期間進行調整即可。
賬務系統沒有使用固定資產模塊的情況,可以參照暫估固定資產賬面的調整即只在固定資產剩余使用壽命期間調整差額即可。
四月底《會計法》修正草案出來,我在四金老師的公眾號看了下更改內容,以我僅有的粗淺理解,覺得只是部分表述改動了下而已,沒有實質性變更。大家有興趣可以去瞅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