暢通資源循環利用體系是鼓勵和引導新一輪產品和設備“以舊換新”的現實需要和關鍵步驟,也是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提升國民經濟循環質量的必然要求。稅收作為重要的政策工具,實施“反向開票”,有助于打通“以舊換新”卡點和堵點問題,促進資源回收行業規范運行和可持續發展。
資源回收是促進設備產品“以舊換新”的關鍵環節。國務院印發了《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行動方案》(國發〔2024〕7號),明確提出要“推廣資源回收企業向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反向開票’做法” 。國家稅務總局迅速落實,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回收企業向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反向開票”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4 年第5 號,以下簡稱《公告》),明確符合條件的資源回收企業可以向出售報廢產品的自然人“反向開票”,有效解決了資源回收交易中第一張發票“開票難”的問題,對于降低資源回收企業稅負成本,暢通“以舊換新”鏈條具有重要意義。
為“以舊換新”添動力
有效解決資源回收行業收購環節的發票需求。在整個“以舊換新”交易鏈條中,自然人持有、回收并對外銷售廢舊物資的占比較高,是資源回收企業回收報廢產品的重要來源。由于自然人本身不具備自行開票能力,向稅務機關取得代開發票的意愿也較弱,盡管現行發票管理制度實現了對納稅人合規開、受票的覆蓋,稅務機關也提供了系列便利自然人代開發票的措施。資源回收企業在對接自然人收購報廢產品的過程中,仍較難獲得發票。這容易導致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鏈條斷裂、企業所得稅無成本列支費用發票憑證問題,增加企業的回收成本。針對進項稅額扣除憑證取得不足問題,資源回收企業可以選擇申請適用“簡易征收”辦法,但這可能帶來無法對下游企業開具稅率為13% 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問題,特別是企業成本費用難扣除的問題仍長期存在,成為制約資源回收企業發展的重要問題。資源回收企業反向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既有助于解決一般計稅方法下增值稅抵扣“源頭票”的問題,也可以獲得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從而降低資源回收企業稅收負擔。
最大限度落實資源回收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公告》指出,反向開具的發票屬于“從銷售方開具的發票”,從事符合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條件的企業,可以據此享受該項稅收優惠,進一步實現了稅收政策之間的有效銜接,提升回收企業的獲得感,有助于吸引資本進入可再生資源行業。此外,《公告》允許資源回收企業可在2024 年7 月31 日前,一次性變更增值稅計稅方法,給了納稅人又一次選擇權,便于納稅人在實施“反向開票”后,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增值稅計稅方法。與此同時,“反向開票”帶來的稅收利好不僅體現在資源回收企業,上游出售報廢產品的自然人也可以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免征或減征優惠,且由資源回收企業代為辦理增值稅及附加稅費、個人所得稅,極大減輕了從事資源回收行業自然人的納稅遵從成本,有助于鼓勵更多的自然人參與到資源回收中來。
讓“以舊換新”更規范
在自然人向資源回收企業銷售報廢產品的交易中,通過“反向開票”的方式,能夠將資源回收交易上游自然人收購方、下游資源回收企業,以開票的方式統一納入稅務系統的監管范圍有助于加強對資源回收行業自然人從業者的稅收管理、打擊資源回收企業虛開發票等亂象,為資源回收行業發展營造良好的稅收生態環境。
促進前端“收廢”環節正規化。在“反向開票”政策實施以前,從事出售報廢產品的自然人多以回收散戶的形式存在,具有規模小、經營不穩定的特征,也存在未辦理經營主體登記、未開具發票、未按規定繳納相關稅費等經營不規范問題。“反向開票”政策實施后,稅收監管鏈條向前延伸至自然人主體,稅務機關能夠掌握資源回收行業中自然人從業者的交易信息和收入信息,有助于促進稅收監管和稅收遵從,有助于推動前端“收廢”環節的規范經營和稅務合規,進而帶動整個資源回收利用行業規范發展。
推動后端“用舊”環節去風險。“反向開票”政策的實施,能夠減少資源回收企業因未取得稅前扣除憑證而虛開發票、違規扣除的稅務風險。特別是隨著稅務稽查能力的提升,稅務機關在識別“反向開票”違規操作方面,積累了一定經驗,具備有效監控資源回收企業稅收風險的潛力與能力。另外,“反向開票”要求資源回收企業留存能夠佐證業務真實性的材料、建立收購臺賬,有助于促進資源回收企業加強內部財務管理和經營管理,實現合規有序發展。因此,“反向開票”實際上是通過解決“源頭票”問題,補齊了對整個資源循環利用體系的監管,從而有效防止不法經營行為。
反向開票”要做好“強監管”
“反向開票”政策利好與風險并存。從稅收風險管理的角度來看,資源回收企業在“反向開票”過程中既是開票方也是抵扣方,一旦監管不嚴,容易產生虛開和騙稅行為。
明確政策內容和操作細節。對于新推出的資源回收企業“反向開票”政策,稅務機關需要嚴格規范操作流程,確保政策執行的合規性和確定性。特別是在政策推行的前期,應該加強對資源回收企業的摸排和調研,向納稅人進行精準政策宣傳和納稅輔導,包括開票條件、開票方式、開票類型、發票內容以及稅收政策的適用等。同時,及時了解政策推行過程中納稅人的訴求,及時對政策具體執行細節進行明確和規范,例如,業務真實性材料的留存年限等問題,將“反向開票”工作落實、落細。
加強內部管理和外部監督。加強經濟交易真實性監管是確保“反向開票”有效運行的關鍵。為防止虛開發票等違規行為,建議稅務機關加強對資源回收企業的經濟交易真實性監管。在內部管理上,加強對資源回收企業業務的全過程管理,明確要求涉及“反向開票”的業務須使用銀行轉賬匯款方式交易。逐步要求企業按照統一標準建立和維護詳細的交易信息數字臺賬,留存詳細交易數據和完整資料,包括自然人詳細身份資料、合同備案資料、交易時間、交易金額、貨物流向等,實現信息流、合同流、資金流、發票流、貨物流“五流”精準溯源,作為業務真實性的有力佐證。在外部監督上,將資源回收企業“反向開票”納入重點稅務風險稽查范圍,建立針對“反向開票”的稅收風險監測預警機制,及時發現潛在的風險點。
注重部門協作與信息共享。為更有效地監管資源回收企業的“反向開票”行為,稅務機關要繼續發揮稅務、公安等八部門常態化聯合打擊涉稅違法犯罪工作機制作用,更好營造法治環境。同時,針對資源回收利用行業的特征,進一步探索與環境保護部門、行業協會等建立協作機制,實現信息共享,形成監管合力,提高對資源回收企業業務活動監管的精準性和有效性,及時發現和處理異常情況。對于涉及嚴重違法違規操作的資源回收企業,可以進一步聯合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增加企業的稅收違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