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3項新變化
一、企稅3項新變化
二、企業所得稅最全稅率表
三、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確認時間
四、最新64類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匯總表
五、企業所得稅相關熱點問答
趕緊一起來看看吧!
01
企業所得稅3項新變化
一、500萬以下新購進設備、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業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
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
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
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一)時間范圍
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二)行業范圍
全行業(無行業限制)
(三)資產范圍
新購進的設備、器具
(四)取得方式
新購進
(五)單位價值
不超過500萬元
(一)設備、器具
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固定資產)。
(二)購進方式
包括以貨幣形式購進或自行建造。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企業購進的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三)單位價值的計算方法
1.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確定單位價值;
2.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確定單位價值。
(四)購進時點
1.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外,按發票開具時間確認;
2.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的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到貨時間確認;
3.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竣工結算時間確認。
(五)扣除年度
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屬年度一次性稅前扣除。
(六)政策享受方式
1.企業根據自行生產經營核算需要,可自行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
2.未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變更。
二、除集成電路和工業母機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統一為100%
集成電路和工業母機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100%→120%
具體政策如下:
所有行業
未形成無形資產的 -100%加計扣除
形成無形資產的-200%稅前攤銷
集成電路和工業母機行業
未形成無形資產的-120%加計扣除
形成無形資產的-220%稅前攤銷
執行日期:2023.01.01-2027.12.31
三、小微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實際是5%
從政策看,給大家分析一下,哪些企業需要符合什么標準才能享受企業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
企業所得稅的小型微利企業
主要是指企業所得稅小微企業需滿足以下條件:
-
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
-
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
-
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滿足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
現在總的來說,不需區分100萬和100萬-300萬兩個區間享受優惠了,直接統一記住年應納稅所得額300萬以內的部分,統一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是5%)
執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這里提醒大家,牢記335原則就行。
另外還需知道: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提醒:
1.小型微利企業不區分征收方式,查賬征收、核定征收,均可享受減免政策。
2.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均可享受減免政策。
3.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已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02
企業所得稅最新最全稅率表
一、25%基本稅率
基本稅率: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
二、適用20%稅率
小型微利企業: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號)
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3號)
對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5%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政策,延續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2號)
三、適用15%稅率
1.高新技術企業: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
2.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財稅〔2017〕79號)
3.平潭綜合實驗區符合條件的企業:自2021年1月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對設在平潭綜合實驗區的符合條件的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財稅〔2021〕29號)
4.注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自2020年1月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對注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財稅〔2020〕31號)
5.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本條所稱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企業(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4號;財政部公告2020年第23號)
6.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對符合條件的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財稅〔2022〕19號)
7.中國(上海)自貿試驗區臨港新片區重點產業:自2020年1月1起,對新片區內從事集成電路、人工智能、生物醫藥、民用航空等關鍵領域核心環節相關產品(技術)業務,并開展實質性生產或研發活動的符合條件的法人企業,自設立之日起5年內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財稅〔2020〕38號)
8.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對符合條件的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所稱第三方防治企業是指受排污企業或政府委托,負責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包括自動連續監測設施)運營維護的企業;執行期限延至2023年12月31日(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公告2019年第60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
四、適用10%稅率
1.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自2020年1月1日起,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接續年度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號)
2.非居民企業: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即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
03
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確認時間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04
最新64類企業所得稅
稅前扣除項目匯總表
05
企業所得稅相關熱點問答
Q1:哪些情形屬于視同銷售,需要在企業所得稅上確認收入?
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國稅函〔2008〕828號):
-
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
用于交際應酬;
-
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
用于股息分配;
-
用于對外捐贈;
-
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Q2:哪些情形不屬于視同銷售
企業發生下列情形的處置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國稅函〔2008〕828號):
-
將資產用于生產、制造、加工另一產品;
-
改變資產形狀、結構或性能;
-
改變資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
-
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
-
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情形的混合;
-
其他不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Q3:企業當年未彌補完的虧損,能否在以后年度繼續彌補?
1.一般企業(5年):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2.受新冠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8年):受新冠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游、電影行業)對所屬期2020年度的虧損結轉年限是8年(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4.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10年):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財稅〔2018〕76號)
5.國家鼓勵的線寬小于130納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10年):國家鼓勵的線寬小于130納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屬于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清單年度之前5個納稅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總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10年(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號)
注意: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伙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伙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財稅〔2008〕159號)
Q4:我們財務在季度預繳所得稅時,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嗎?
企業季度預繳所得稅時,在完成上一年度匯算清繳申報的前提下,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申報時,填寫在第9行“減: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欄次。
Q5:我們公司有些境外業務,與我們公司境內的虧損可以相互彌補嗎?
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但境內企業虧損可以用境外所得進行彌補。
Q6:取得境外所得后,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
1.境外所得需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
注意: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7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修訂了居民企業報告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有關報表,簡并優化了信息報告內容和方式!具體如下:
(1)居民企業或其通過境內合伙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的任何一天,直接或間接持有外國企業股份或有表決權股份達到10%(含)以上的,應當在辦理該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簡并后的《居民企業境外投資信息報告表》;
(2)本公告附表所稱受控外國企業是指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控制的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在判定控制時,多層間接持有股份按各層持股比例相乘計算,中間層持有股份超過50%的,按100%計算。
(3)非居民企業在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的,參照本公告執行。
(4)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0日起施行。
2.已在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可以抵免:
企業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
(1)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
(2)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應稅所得。
3.股息、紅利間負擔的稅額可以抵免:
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于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在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抵免限額內抵免(《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
4.企業可以選擇“分國(地區)不分項”或“不分國(地區)不分項” 計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和抵免限額:
企業可以選擇按國(地區)別分別計算(即“分國(地區)不分項”),或者不按國(地區)別匯總計算(即“不分國(地區)不分項”)其來源于境外的應納稅所得額,并按財稅〔2009〕125號文件第八條規定的稅率,分別計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和抵免限額。上述方式一經選擇,5年內不得改變(財稅〔2017〕84號)
5.境外所得應為境外稅前所得:
根據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確定的境外所得,在計算適用境外稅額直接抵免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為將該項境外所得直接繳納的境外所得稅額還原計算后的境外稅前所得;上述直接繳納稅額還原后的所得中屬于股息、紅利所得的,在計算適用境外稅額間接抵免的境外所得時,應再將該項境外所得間接負擔的稅額還原計算,即該境外股息、紅利所得應為境外股息、紅利稅后凈所得與就該項所得直接繳納和間接負擔的稅額之和(《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第三條)
6.下列境外企業所得稅稅款,不可抵免:
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是指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國境外稅收法律以及相關規定應當繳納并已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款。但不包括(《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第四條):
(一)按照境外所得稅法律及相關規定屬于錯繳或錯征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二)按照稅收協定規定不應征收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三)因少繳或遲繳境外所得稅而追加的利息、滯納金或罰款;
(四)境外所得稅納稅人或者其利害關系人從境外征稅主體得到實際返還或補償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五)按照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已經免征我國企業所得稅的境外所得負擔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六)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已經從企業境外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稅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