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新社消息,2023年上海自貿試驗區進出口值2.2萬億元人民幣,同比增長5.8%,占同期全國22個自貿試驗區進出口值的28.7%。
為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進一步支持離岸相關業務發展,前段時間,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關于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試點離岸貿易印花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4〕8號)明確,2024年4月1日—2025年3月31日,對注冊登記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以下簡稱區內)的企業,其開展離岸轉手買賣業務書立的買賣合同免繳印花稅。
什么是離岸轉手買賣?
簡單來說,財稅〔2024〕8號文件所稱的離岸轉手買賣,是指我國居民企業從非居民企業購買貨物,隨后向另一非居民企業轉售該貨物,且該貨物始終未實際進出我國關境的交易。
與傳統進出口貿易相比,離岸轉手買賣呈現貨物流、資金流、單據流分離的特征。交易所涉及的貨物所有權發生變化時,所處空間位置可能不變,因此具有交易和投資雙重屬性,交易標的物通常是國際認可的大宗商品,典型的包括原油、有色金屬和鐵礦石等。
舉例來說,注冊在區內的我國居民企業,從加拿大居民企業處采購了一批鎢礦石,未辦理進口手續,直接將這批貨物轉售給墨西哥的居民企業。貨物從加拿大直接發往墨西哥,屬于完全發生在關境外的交易。此類交易業務以交易為主要屬性,區內居民企業利用境內關外的優勢,轉手買賣貨物賺取差價,屬于財稅〔2024〕8號文件規定的離岸轉手買賣業務。
印花稅優惠力度有多大?
根據印花稅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應稅憑證、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同時,買賣合同屬于印花稅的征稅范圍,加之印花稅法規定的境內指的是國境內而非關境內,因此,區內企業為開展離岸貿易而簽訂的買賣合同,原本屬于印花稅法規定的征稅對象。
為支持自貿試驗區開展離岸貿易,財稅〔2024〕8號文件規定,符合條件的區內居民企業開展離岸轉手買賣業務,免征印花稅。雖然印花稅稅率較低,但是離岸轉手買賣貿易的交易額大。因此,對區內企業開展此類業務書立的買賣合同免征印花稅,能為相關企業減輕不少稅收負擔。
舉例來說,區內A商貿公司按季度申報繳納印花稅,2024年4月,A公司從俄羅斯某公司購入一批大宗商品,折算成人民幣(下同)的價格為30億元,該批商品存放于區內保稅倉庫。5月,A公司以32億元的價格將這批大宗商品轉賣給日本某公司。根據財稅〔2024〕8號文件,A公司可以享受買賣合同印花稅優惠,買、賣過程中免繳印花稅(300000+320000)×0.03%=186(萬元)。
上海市政府印發的《“十四五”時期提升上海國際貿易中心能級規劃》指出,“推動全市離岸貿易業務規模達到5000億元左右”。按購銷雙向測算,財稅〔2024〕8號文件可為相關企業節省印花稅數億元,能有效助力區內企業更廣泛地參與全球貿易、提升全球市場競爭力。
需要關注哪些政策細節?
財稅〔2024〕8號文件正文僅200余字,主要內容也很明晰。但是在享受優惠的過程中,區內企業還需要關注享受主體、關務管理等細節。
財稅〔2024〕8號文件的享受主體,是登記注冊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內的居民企業,注冊在區外的居民企業不能享受該項優惠。一般來說,注冊地以工商注冊地為準。
同時,開展離岸轉手買賣業務的上下游企業,必須都是非居民企業。也就是說,只有區內企業一個主體為居民企業,采購對象、銷售對象必須均為非居民企業,即向一非居民企業采購,對另一非居民企業銷售,才可以享受優惠。如果采購或銷售對象有一個是居民企業,不可以享受財稅〔2024〕8號文件優惠。
值得注意的是,被轉手買賣的貨物,始終不能實際進、出我國關境——反過來說,如果實際出、入關境,那就相當于進出口貿易,不再屬于離岸貿易。
此外,相關主體還應關注財稅〔2024〕8號文件的執行期限。財稅〔2024〕8號文件的優惠期為12個月,即2024年4月1日—2025年3月31日。符合條件的納稅人,需要關注合同具體簽訂時間與實際成交日期的差異,印花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合同簽訂日期,如果出現差異,須以合同簽訂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