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五條規定,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如下:
(三)應稅營業賬簿的計稅依據,為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
第十一條規定,已繳納印花稅的營業賬簿,以后年度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比已繳納印花稅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計算應納稅額。
【實務】
1.注冊資金不征印花稅,實繳資本部分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2.實收資本先減后增,減資時不退印花稅,后增加部分未超過減資前已繳納過印花稅的部分,不需要補貼印花,只就增加超過原已貼花部分補貼印花。
【案例】
某有限公司2023年12月注冊成立,注冊資本2000萬,
1.截止2023年12月31日實繳1000萬元;
2.2024年5月,一個股東減資200萬;
3.2024年8月,引入一個新股對公司增資1200萬
適用按年申報繳納營業賬簿印花稅,不考慮其他特殊情況
1.2023年應該繳納的營業賬簿印花稅在2024年1月份申報期內申報
應納稅額=1000萬元×0.025%=2500元
2.2024年應該繳納的營業賬簿印花稅在2025年1月份申報期內申報
應納稅額=(1200-200)萬元×0.025%=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