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經濟普查每五年進行一次,分別在逢3、逢8的年份實施,標準時點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普查時期資料為普查年份的年度資料。
為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并與國家編制五年計劃更好銜接,推進國民經濟核算與統計調查體系的綜合配套改革,國務院決定,將原定于2003年進行的第二次全國第三產業普查推遲,與計劃在2005年開展的第四次全國工業普查和2006年開展的第三次全國基本單位普查合并,同時將建筑業納入普查范圍,在2004年開展第一次全國經濟普查。今后全國經濟普查每10年進行兩次,分別在逢3、逢8的年份實施。因農業普查周期較長(仍按每10年進行一次),且又非常重要,繼續單獨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