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每月200的交通補貼 計入“工資薪金”還是“福利費”?
“我公司準備從下個月開始,每月支付每個員工200元的交通補貼,請問,是計入“應付職工薪酬-工資薪金”還是“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中?”
先來看看稅法規定:
1、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第二條規定:
“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發生的相關支出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但根據國家有關企業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統一規定,不得再為職工購建住房。
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應當納入工資總額管理。”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一條“企業福利性補貼支出稅前扣除問題”規定:
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小編建議:
1、公司的交通補貼隨同每月的工資在固定時間一起發放,并且公司要制定發放制度留存備案,這種情況下可以計入“應付職工薪酬-工資薪金”中核算,并允許稅前扣除。
2、若是單獨發放職工的交通補貼,應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中,按照工資薪金總額的14%作為限額來稅前扣除。
提醒:
各種福利性補貼計入工資薪金核算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
1——列入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2——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
3——滿足稅法關于工資薪金合理性要求的條件。
因此,企業中很多補貼其實既可以作為工資薪金核算也可以作為福利費核算,財務人員可以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和需求來作出選擇。
02
通訊補貼、
交通補貼交不交個稅?
關于這個問題,河北省稅務局在答復網友留言時曾明確過:
答復重點:
1.對于交通補貼
各單位向職工個人發放的交通補貼(包括報銷、現金等形式),按交通補貼全額的30%作為個人收入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2. 對于通訊補貼
(1)行政事業單位:按照當地政府(縣以上)規定標準向職工個人發放的通訊補貼(包括報銷、現金等形式)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標準部分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2)企業單位:參照當地行政事業單位標準執行,但企業職工個人取得通訊補貼的標準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月500元,在標準內據實扣除,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或超過每人每月500元最高限額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當地政府未規定具體標準的,按通訊補貼(包括報銷、現金等形式)全額的20%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3.關于通訊補貼和交通補貼的申報
在《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第16~21列“其他扣除”欄分別填寫按規定允許扣除的項目金額。如圖所示:
其實,對于通訊費和交通費的標準,每個地市各有不同,小編為大家精心整理了17省市的通訊費和交通費的標準,供大家參考:
03
通訊補貼、交通補貼
的財稅處理
一、會計處理
1、按標準支付給職工的交通補貼應當計入職工工資處理,即應計入“應付職工薪酬-工資”,即:
借:各項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2、憑票報銷的交通費計入“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核算,即:
借:各項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
政策依據:《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第二條
二、企業所得稅處理
1. 對隨同工資薪金一并發放的交通、通訊補貼(不需要發票),可作為工資薪金支出,據實在稅前稅前扣除;
2. 對憑票報銷的交通、通訊費,應當并入職工福利費用,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3. 對憑票報銷的實報實銷交通、通訊費,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入成本和費用明細,按相關規定稅前扣除,如:差旅費中的交通費;
政策依據:(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
三、實戰案例
梅松公司是河北省的一家科技公司,2022年10月,為總經理級別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每人發放了1000元的通訊補貼,隨工資一起發放,共計10000元。問:針對該項補貼,梅松公司如何進行相應的財稅處理?
1. 會計處理
借:管理費用10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10000
2. 個稅處理
根據河北省的規定,企業單位在500元以內的個人通訊補貼免交個人所得稅,因此,梅松高級管理人員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通訊費數額為10000-5000=5000元。
3. 企業所得稅處理
隨工資一起發放的通訊補貼,可以在所得稅前據實扣除。梅松公司共可扣除10000元。
04
單位發的補貼一定交個稅嗎?
這12種補貼/補助可免!
一、差旅費津貼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公告》(國稅發[1994]089號)第二條的規定:“差旅費津貼”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個人所得稅。
具體免征額標準,參考當地規定。
二、獨生子女補貼、托兒補助費
三、誤餐補助
四、工傷補助
五、供暖費補貼
六、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七、生育津貼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號)規定:生育婦女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生育保險辦法取得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或其他屬于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八、商業健康保險
根據財稅〔2017〕39號的規定,單位統一組織為員工購買或者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單位負擔部分應當實名計入個人工資薪金明細清單,視同個人購買,并自購買產品次月起,在不超過200元/月的標準內按月扣除。
九、按國家統一規定發放的補貼、津貼
十、公用車、通訊補貼
提示:具體的公務費扣除標準每個省市略有不同,建議咨詢當地稅局。
十一、離、退休人員生活補助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項的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十二、個人離職補償金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離職經濟補償金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的部分,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